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56 [简答题]
2013年6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亿元,为此,丙公司以其A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抵押登记时,A地块上已经建成写字楼一幢;同时,丁公司向乙银行出具保函为甲公司提供保证,保函中未明确保证方式,乙银行接受保函、未提出任何异议。2014年6月,丙公司在A地块建成写字楼配楼一幢。2015年6月,甲公司借款到期未能清偿,乙银行遂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以该项债权存在物权担保,乙银行应先就抵押物实现债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简要说明理由。
(2)如果乙银行先就抵押物实现债权,A地块上新建成的写字楼配楼是否属于抵押物的范围?并简要说明理由。
(3)如果丁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能否同时向甲公司和丙公司追偿?并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丁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A地块上新建成的写字楼配楼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偿,但不能向丙公司追偿。根据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仅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7 [简答题]
甲技术研发公司(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向我国乙公司转让其自行研发的专利技术取得转让收入200万元,同时提供与该专利技术相关的技术咨询,取得收入15万元;当月为该专利技术转让购进相关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
(2)为我国丙公司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取得含税设计费收入106万元;当月为提供该项设计服务从某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材料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5万元。
(3 1购进一批食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1.6万元。
(4)将其一直使用的2006年购进的一台设备对外转让,取得含税销售额为12.36万元。
已知: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规定,且本月已认证并允许抵扣。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甲公司对外转让其2006年购进的设备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2)计算甲公司2016年6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参考解析:
(1)甲公司对外转让其2006年购进的设备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2.36÷(1+3%)×2%=0.24(万元);
(2)甲公司2016年6月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6÷(1+6%)× 6%-5+0.24=1.24(万元)。
【解析】
业务(1):①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②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业务(2):①提供设计服务,适用税率为6%;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票依法抵扣进项税额。
业务(3):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业务(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58 [简答题]
居民企业甲公司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15年度有关财务收支情况如下:
(1)销售商品收入5000万元,出售一台设备收入20万元,转让一宗土地使用权收入300万元,从其直接投资的未上市居民企业分回股息收益80万元;
(2)税收滞纳金5万元,赞助支出30万元,被没收财物的损失10万元,环保罚款50万元:
(3)其他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合计3500万元;
(4)全年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50万元。
甲公司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计算如下:
(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20+300+80-5-30-10-50-3500=1805(万元);
(2)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805×25%=451.25(万元);
(3)当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1.25-250=201.25(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及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分析指出甲公司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
(2)计算甲公司2015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补缴或退回的税款。
参考解析:
(1)甲公司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下列不合法之处:
①从其直接投资的未上市居民企业分回股息收益80万元,属于免税收入,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②税收滞纳金5万元、赞助支出30万元、被没收财物的损失10万元、环保罚款50万元,均为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应扣除;
③甲公司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甲公司财务人员未予考虑。
(2)甲公司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00+20+300-3500=1820(万元);
甲公司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820×15%=273(万元);
甲公司2015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补缴的税款=273-250=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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