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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前最后一套题

来源:考试吧 2016-09-11 18:24:26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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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综合题

  五、综合题(本类题共2题,共40分)

  22

  2015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

  4月10 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4)铁路运输部门是否应当依据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可否要求铁路运输部门返还运费?并分别说明理由。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并说明理由。

  (7)如果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未进行约定,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因此,乙公司不能以不安抗辩权为由暂停发货。

  (2)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3)货物灭失的损失由甲公司承担。根据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甲公司)承担。

  (4)①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题中,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灭失,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②乙公司可以要求铁路运输部门返还运费。根据规定,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根据规定,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7)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丙银行应当优先执行主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因此,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23

  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4月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以下事实:

  (1)甲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4月1日发布公告,甲公司将于5月18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根据董事会的公告,除例行事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选举和更换2名独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

  (2)2009年5月10日,持有甲公司4%股份的A企业向董事会提交了临时提案,董事会于5月15日通知了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在2009年5月18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上,除通过了上述提案外,还根据控股股东B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加注册资本的提案,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4)持有甲公司股份6%的C企业将其2009年2月1日买入的甲公司股票200万股,于2009年6月1日卖出,获得收益500万元。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存在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存在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存在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企业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以普通决议方式修改公司章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属于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2)①A企业提交临时提案的时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l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在本题中,A企业提交临时提案的时间不足10日;②董事会将临时提案通知其他股东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本题中,甲公司董事会将临时提案通知其他股东的时间超过了2日。

  (3)①甲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②甲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签名不符合规定。根据

  规定,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在本题中,甲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缺少主持人的签名,同时无需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4)C企业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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