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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日,马某向贾某借款10万元,李某在保证合同中注明“若马某不能清偿到期借款本息,李某将代为履行”,此外合同还约定,马某应于2015年3月3日还款,保证期间也一直持续到该日。马某到期拒绝还款,贾某遂诉至法院,法院于2015年5月9日作出要求马某还款的判决,该判决于2015年5月24日生效。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李某的保证期间视为约定不明
B.李某的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保证
C.李某的保证期间从2015年3月4日至2015年9月3日
D.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2015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4日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因此选项A不选,选项C当选;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因此选项B不选;从判决生效之起日算两年诉讼时效,因此选项D当选。
点评:本题的正确率为9.29%,本题考核保证。一般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的情况下,才负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应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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