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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本小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资料1】
【参考答案】
(1)丁公司并未逾期提示付款。根据规定,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在本题中,该汇票为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6月1日,丁公司在2014年6月11日前提示付款即可。(P232)
(2)甲公司、乙公司和A银行只需向丁公司承担5万元的票据责任,丙公司应当向丁公司承担15万元的票据责任。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在本题中,甲公司、乙公司和A银行在票据被变造之前签章,应当按变造前的金额5万元承担责任;丙公司是变造人,应当按变造后的金额15万元承担责任。(P222)
【资料2】
【参考答案】
(1)《融资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满,生产线所有权归甲公司”。根据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P302)
(2)甲公司无权以其中1条生产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租金。根据规定,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P302)
(3)乙公司有权通知甲公司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规定,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P302)
(4)乙公司无权要求退还全部4条生产线。根据规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在本题中,4条生产线规格型号相同,分别独立,2号生产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不影响其他生产线的使用,如果丙公司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解决2号生产线的质量问题或者更换新的生产线,乙公司有权退还2号生产线,但无权要求退还全部4条生产线。(P291)
【资料3】
【参考答案】
(1)甲公司对外转让其2005年购进的设备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3÷(1+4%)×4%÷2=0.25(万元);
(2)甲公司2014年5月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6÷(1+6%)×6%-5+0.25=1.25(万元)。
【业务1解析】(1)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P365)
【业务2解析】(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适用税率为6%(P360);(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票依法抵扣进项税额(P350)。
【业务3解析】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P336)
【业务4解析】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P331)
五、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2分。)
【参考答案】
(1)甲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应调减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0+(800-200-500)×50%=550(万元)。(P409)
(2)
①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1=1600×5‰=8(万元);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2=50×60%=30(万元);业务招待费可以在税前扣除8万元,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50-8=42(万元);(P388)
②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因此,甲企业发生的新技术研究发生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0×50%=60(万元);(P412)
③甲企业2013年发生的管理费用共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60-42)。
(3)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1600×15%=24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300万元超过扣除限额,应按限额扣除;因此,甲企业2013年发生的销售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300-240)。(P388)
(4)
向职工借款税前扣除限额=500×6%÷2=15(万元),甲企业向职工借款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为36万元超过扣除限额,应按限额扣除;因此,甲企业2013年发生的财务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万元(36-15)。(P388)
(5)
①为全体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的税前扣除限额=300×5%=15(万元),实际发生额为30万元,应按限额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30-15);(P388)
②为投资者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P388)
③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P390)
④甲企业业务(6)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15+20)。
(6)
①直接捐赠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甲企业对贫困地区的直接捐款50万元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P390)
②向工商局缴纳的罚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甲企业向工商局缴纳的罚款8万元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P392)
③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甲企业向原材料供应商支付的违约金25万元无须进行纳税调整;(P392)
④甲企业“营业外支出”账户应调增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8=58(万元)。
(7)
甲企业2013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602-550-18+60+21+35+58+35=243(万元);
甲企业201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243×15%=36.45(万元)。
【解析1】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P392)
【解析2】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P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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