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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习题(12)

来源:考试吧 2019-6-4 14:50:02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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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保证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B.被保证的汇票,如果没有注明,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C.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D.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答案】B【解析】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点评】首先,票据保证中的被保证人是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等;而且票据保证只能是连带责任保证,不能是一般保证。其次,保证人向持票人清偿债务后,成为新的票据权利人,保证人可以向被保证人以及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

  【多选题】票据保证的相对记载事项为( )。

  A.保证人住所

  B.被保证人名称

  C.保证日期

  D.保证人签章

  【答案】ABC【解析】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证应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与相对应记载事项两种。绝对应记载事项主要有:表明“保证”的字样和保证人签章。相对应记载事项主要有: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

  【单选题】甲公司将自己持有的一张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只在背书人栏签章并未在被背书人栏记载乙公司的名称,乙公司发现后自己将公司名称填入被背书人栏,则该项行为( )。

  A.无效

  B.有效

  C.经甲公司追认后有效

  D.属于侵权行为

  【答案】B【解析】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同等法律效力。所以本题选B选项。

  【单选题】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 )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A.到期日起1个月

  B.出票日起1个月

  C.出票日起10日

  D.到期日起10日

  【答案】B【解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单选题】甲向乙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已经依法由A银行承兑,乙到期向A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甲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关于该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银行的做法是正确的

  B.承兑银行不得以与出票人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

  C.甲企业必须存足款项后,银行才予以付款

  D.银行在行使正当的票据抗辩权

  【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单选题】甲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付款人为丙银行。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银行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下列关于丙银行付款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丙银行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B.应视为拒绝承兑,丙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

  C.甲公司款到丙银行账上后,丙银行才承担付款责任

  D.按甲公司给丙银行付款的多少确定丙银行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

  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

  【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确定的金额是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汇票将无效。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三个月内付款

  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无效

  【答案】D【解析】(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无效,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4)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

  【单选题】银行汇票记载的金额可以有汇票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

  B.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该汇票无效

  C.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金额

  D.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

  【答案】B【解析】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

  【多选题】下列选项中,汇票不得进行背书转让的有( )。

  A.现金银行汇票

  B.汇票被拒绝付款的

  C.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D.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

  【答案】ABCD【解析】《票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点评】票据背书是较为重要的知识点。这里是针对不得进行背书的情形。首先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其次现金银行汇票、现金银行本票、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另外注意,不能背书的票据丢失后,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多选题】下列情形下,汇票不能背书转让的有( )。

  A.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的

  B.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的

  C.商业汇票尚未承兑的

  D.现金银行汇票

  【答案】AD【解析】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 )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10日

  【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对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单选题】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持票人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的期限为( )。

  A.出票日起10日内

  B.出票日起1个月内

  C.到期日起10日内

  D.到期日起1个月内

  【答案】C【解析】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持票人应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单选题】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才产生法律效力。该法定期限是( )。

  A.自出票日起10日内

  B.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C.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

  D.自出票日起3个月内

  【答案】B【解析】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单选题】在我国票据种类中,记载出票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两种金额的票据是( )。

  A.银行本票

  B.银行承兑汇票

  C.银行汇票

  D.支票

  【答案】C【解析】实践中,银行汇票记载的金额有汇票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

  【多选题】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下列有关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是出票人

  B.乙是收款人,也是背书人

  C.丙是被背书人

  D.银行是承兑人,也是付款人

  【答案】ABCD【解析】以上的说法均正确。

  【多选题】下列关于票据抗辩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B.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C.善意的已支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

  D.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的,那么其享有的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答案】BCD【解析】票据的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

  C.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答案】C【解析】背书不连续属于对物抗辩的事由。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BD选项错误。

  【单选题】票据的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对物抗辩的理由是( )。

  A.背书不连续

  B.票据被伪造

  C.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

  D.直接后手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答案】D【解析】选项D是属于对人抗辩的范围。

  【单选题】2016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支票,乙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2016年12月5日,丁公司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有关丁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下列说法不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丁公司首次向乙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最晚时间为2017年6月5日

  B.丁公司首次向丙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最晚时间为2017年6月5日

  C.丁公司首次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最晚时间为2017年6月5日

  D.丁公司首次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最晚时间为2017年6月1日

  【答案】C【解析】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2016年12月1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则消灭。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2016年12月5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则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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