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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断题
1.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 )
2.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 )
3.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 )
4.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个别报表中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 )
5.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 )
6.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 )
7.除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若无投资者投入的,一定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 )
8.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应采用成本法。 ( )
9.甲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取得乙公司10%的股权,对乙公司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乙公司的股份在活跃的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甲公司对该项投资应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10.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及未来期间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及未来期间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的影响。 ( )
11.在权益法下,当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时, 投资企业一般不做账务处理;当被投资企业发生盈利时,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并确认为投资收益。 ( )
12.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得的部分,一般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 )
13.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投资企业不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 )
14.追加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对于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小于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先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 )
15.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出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营业外收支。 ( )
16.通过控制的资产获取收益是共同控制资产的显著特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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