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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
1.【答案】
(1)合营企业协议中,有以下内容不合法:
①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不正确。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应占投资总额的1/2以上,所以本题的注册资本不应少于450万美元。
②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的比例不合法。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方的出资比例-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本题中,外方的出资比例低于25%。
(2)外方私自向第三方转让出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此次董事会的召开和决议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必须有1/3以上的董事提议,方能召开临时董事会;且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会议。合营企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致通过方为有效。在以上方面,此次会议均未达到法定的比例标准要求。
2.【答案】
(1)赵某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资格。根据规定,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董事。本题中,赵某自其担任的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已经超过了3年。
(2)钱某不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根据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本题中,钱某是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股的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5000万元公众股份之后,钱某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达到7.14%,因此不能担任C公司的独立董事。
【提示】本题中给出钱某的出资额为1000万元,C公司总股本是14000万元(9000+5000),由于钱某在公司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没有认购股份,因此其出资比例=1000÷14000=7.14%。
(3)孙某不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根据规定,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本题中,孙某在本公司的股东D公司处担任副经理,D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超过了5%,因此孙某不能担任C公司的独立董事。
3.【答案】
(1)房屋租赁合同部分有效。根据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50%的装修费用不合理。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该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付-半的费用是不合理的。
(3)此时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并没有解除。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4)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5)不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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