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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014年度实现利润总额10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假定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暂时性差异。
甲公司2014年度发生的有关交易和事项中,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有:
(1)某批外购存货年初、年末借方余额分别为990万元和900万元,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余额为25万元,该批存货跌价准备年初、年末贷方余额分别为100万元和80万元,当年转回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税法规定,存货跌价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包括在内。
(2)2014年6月20 日,甲公司因违反税收的规定被税务部门处以10万元罚款,罚款尚未支付。税法规定,企业违反国家法规所支付的罚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2014年10月5日,甲公司自证券市场购人某公司股票,支付价款200万元,甲公司将该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2014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250万元。税法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及减值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出售时一并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4)2014年12月10日,甲公司被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未履行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2014年12月31日,该诉讼尚未审结,甲公司预计很可能支出的金额为100万元。税法规定,该诉讼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允许在税前扣除。
另外,自2015年1月1日起,甲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变更为15%。
要求:
(1)分别计算甲公司有关资产、负债在2014年年末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及其相关的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计算结果填列在下列表格中(不必列示计算过程)。
(2)逐项计算甲公司2014年年末应确认或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
(3)分别计算甲公司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交所得税以及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的金额。
(4)编制甲公司2014年度与确认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相关的会计分录。
参考解析:
(1)
(2)①存货应转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25-12=13(万元)
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7.5-0=7.5(万元)
③预计负债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5-0=15(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1000-20+10+100=1090(万元)
应交所得税=1090×25%=272.5(万元)
所得税费用=272.5+13-15=270.5(万元)。
(4)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270.5
其他综合收益 7.5
递延所得税资产 2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7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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