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购买法权益法:在简单权益法的基础上,要考虑投资日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同对当期净损益的影响;但不考虑双方内部顺、逆流交易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1)常见的影响事项就是在投资日,被投资方某资产(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不同,比如某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公允价值为140万元,直线法计提折旧,无残值,剩余折旧年限为10年,假定当年1月1日取得该项投资,被投资方当年账面利润为1000万元,投资方持股比例为40%,对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形成重大影响;
对于上述例题,被投资方计提折旧时,以账面价值为计提基数,不考虑该日的公允价值,而投资方确认投资收益时,要按投资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不考虑账面价值,也就是说,对于该项固定资产当年计提的折旧金额,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确认的数额是不相同的;
①被投资方仅考虑账面价值:折旧金额 = 100 ÷ 10 = 10万元
②投资方确认损益时认为该项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金额 = 140 ÷ 10 = 14万元
这样看来,被投资方少计提了折旧4万元(14-10),换句话说,多计提了利润4万元,因此,应将被投资方的账面利润调减4万元;购买法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实现的净利润 = 100 -4 = 96万元
= 账面利润100 + 原折旧额10 – 新折旧额14 = 96万元
投资方确认投资收益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8.4 (96 × 40%)
贷:投资收益 38.4
“在被投资方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意思是说,在投资日,并非所有被投资方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均不相同,只是个别资产项目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在调整的时候,不用重新计算,只调整个别资产项目对被投资方净利润的影响。
这种调整我们可以联想一下企业所得税法上“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税法认为,企业可以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收入或不确认收入,但是,在交纳所得税的时候,必须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你没有计收入,但税法规定必须计入收入的,交纳所得税的时候,就必须计入;
①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的标准是----现行会计准则;
②但税法的标准是--------------企业所得税法;
----那结合到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方净收益的确认:
①被投资方的标准--------------是账面价值;
②投资方的标准----------------是投资日的公允价值;必须按公允价值进行确认;
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完全权益法(顺逆流交易):
在购买法权益法的基础上,要考虑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对利润的影响,即:
对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的调整涉及到存货的有两种情况,一个是针对出售比例调整,一个是针对未出售比例调整,两种情况是:
(1)投资时点就存在的存货,调整的是出售部分比例,因为被投资方是按照账面成本×出售比例结转成本的,但是投资方认可的是按照公允价值×出售比例结转成本的,所以调整时候用的是出售比例。
(2)投资后,投资方和被投资方之间的存货交易,调整的是未出售部分,因为对未出售的部分是内部交易,从投资方和被投资方这个整体来看是不认可的,即未出售部分的损益未实现,所以要对未对外出售的部分调整,即调整时候用到的是未出售比例。然后在以后年度如果内部交易存货对外售出,则应按照售出比例调增被投资单为净利润。
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1)
成本法下:
借:银行存款 也可能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涉及到得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 按初始余额
投资收益 按借贷方差额,也可能发生在借方
2)
权益法下: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 可能在借方
——其他权益变动 可能在借方
投资收益 按借贷方差额 可能在借方
同时:做这一步的目的是因为资产处置了,未实现的损益要体现为真正的损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