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会函[2010]1175号
关于发放2010年度会计初中级考试合格证书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
按照吉林省编制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职责的通知》(吉编发【2010】15号)要求,从2010年开始,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由于2010度空白考试合格证书11月中旬国家才发送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2月15日转交我厅,为确保2010年度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尽快顺利发放,现将发放证书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书用印部门
从2010年开始,我省参加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的考生,所取得的套印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章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照片上应打印 “吉林省财政厅会计考试办公室”钢印,但由于目前省财政厅还没有成立会计考试办公室,今年证书上暂用吉林省财政厅钢印,证书签发部门为吉林省财政厅会计处(公章)、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核准专用章)。
二、证书发放部门
从2010年开始,证书由过去各市(州)人事部门发放改为各市(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发放,县(市)不设证书发放点。
三、证书发放时间
1、财政部门集中领取时间:12月28日至29日,各市(州)务必到省财政厅会计处(1605房间)领取证书。
2、考生集中领取时间:从2010年12月30日开始到2011年1月31日(周六、周日正常休息日除外)止,全省统一向考生发放证书。考生持本人身份证领取。
在吉林省职称考试办公室报名并通过的考生,由长春市财政局向考生发放证书。
四、发放考生报名信息表
“2010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是考试合格人员的原始报名档案,证书及信息表是各单位聘任会计技术职务的依据,各地区在发放证书的同时,须将盖有吉林省财政厅会计处和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核准专用章的信息表一起发放给考生,作为人事档案留存。
五、个别信息核实
省财政厅在按照报名信息表打印证书时,发现有个别地区报名信息表上没有考生单位公章、没有审核部门意见、没粘贴考生照片等问题,考生留下的联系电话绝大多数是培训机构电话,各地区到省厅领取证书时,对需要核实的考生名单,应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字【2009】278号)的报名条件及其相关要求,认真核实考生报名时的身份证、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是否符合当年报名条件,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证书,不予发放,证书应在发证时间结束日7日内返还省财政厅,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加盖公章)上报省财政厅。对通过核实确实符合当时报名条件的,要求考生在信息表上补盖所在单位公章,核实的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也要在考生补盖所在单位公章的信息表上加盖公章确认。
六、有关要求
由于2010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职责部门发生变化,使证书发放在完成时间上受到一定的影响。近两个月来,各级财政部门在发放证书上为考生做了大量的解释工作,取得绝大多数考生的谅解。
为保证合格考生尽快取得证书,从现在起,各市(州)务必在本通知发放时间内,按照学员报名信息表上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考生领取证书和信息表,确保万无一失。学员在领取证书和信息表时,发证人员要留有学员签字手续备案查询。全省证书发放时间结束后7日内,各市(州)将证书和信息表领取人员签字名单复印件按初、中级分类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1605房间)。
附:2010年度会计初(中)级证书、信息表领取名单(略)
吉林省财政厅会计处
201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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