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股指期货和股票期货
第二节 沪深300股指期货的基本制度规则
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解读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具体条款与其他品种相似,但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1.合约乘数
一张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价值用股指期货指数点乘以某一既定的货币金额表示,这一既定的货币金额称为合约乘数。股票指数点越大,或合约乘数越大,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也就越大。
2.最小变动价位
股指期货合约以指数点报价。报价变动的最小单位即为最小变动价位,合约交易报价指数点必须是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
3.合约月份
股指期货的合约月份是指股指期货合约到期进行交割所在的月份。在境外期货市场上,股指期货合约月份的设置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季月模式(季月是指3月、6月、9月和12月)。另外一种是以近期月份为主,再加上远期季月。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共四个月份合约。
4.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为了防止价格大幅波动所引发的风险,国际上通常对股指期货交易规定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每日价格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20%。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13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5.保证金比例
合约交易保证金是指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时缴纳的用来保证履约的资金,一般占交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正常情况下,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2%。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进行调整。
二、沪深300股指期货交易规则
1.持仓限额制度
设置持仓限额的目的是防止少数资金实力雄厚者凭借掌握超量持仓操纵及影响市场。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持仓限额是指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2.交易指令
沪深300股指期货的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3.每日结算价
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大多数交易所采用当天期货交易的收盘价作为当天的结算价。沪深300股指期货当日结算价是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合约当日无成交的,当日结算价计算公式为:当日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其中,基准合约为当日有成交的离交割月最近的合约。
4.交割方式与交割结算价
股指期货合约的交割普遍采用现金交割方式,即按照交割结算价,计算持仓者的盈亏,按此进行资金的划拨,了结所有未平仓合约。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相关规定是:股指期货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两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
5.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沪深300股指期货市场实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1)自然人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开户测试不低于80分。
(3)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对于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除具有以上三点要求外,还应该具备: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决策机制主要包括决策的主体与决策程序,操作流程应当明确业务环节、岗位职责以及相应的制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