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使其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是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品德、执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定,是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纪律处分的依据。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除第(一)项和第(三)项外规定的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期货经营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
期货经营机构的期货业务辅助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业务行为参照适用本准则。
第四条 [准则1] 合规执业
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服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服从协会的自律性管理,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所在期货经营机构的规章制度,严禁从事以下行为:
(一) 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二) 欺诈投资者;
(三) 内幕交易;
(四) 协助或协同他人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第五条 [准则2] 公开、公平、公正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准则3] 诚实守信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对期货交易各方高度负责,诚实守信,恪尽职守,珍惜和维护期货业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声誉,保障期货市场稳健运行。
第七条 [准则4] 勤勉尽责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适当的技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准则5] 保守秘密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期货经营机构秘密、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递给他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公布的;
(二) 政府监管部门、协会和期货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的;
(三)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必须公开的。
期货从业人员对投资者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期货经营机构后,仍应当保守投资者或者原所在期货经营机构的秘密。
期货经营机构的期货业务辅助人员及其他人员,对知悉的投资者秘密信息等也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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