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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涨、跌停板制度
1.为保证金制度和当日无负债结算提供了条件。
2.我国期货涨、跌停板制度的特点
我国期货市场每日价格波动限制设定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一定百分比。
交易所对涨、跌停板的调整,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新上市的期货合约,其涨、跌停板幅度一般为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或3倍。
(2)当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遇国家法定长假或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3)对同时适用交易所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情形的,其涨、跌停板为最高值。
出现涨、跌停板时的措施:
①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愿则;
②连续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时实行强制减仓。
四、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
1.国际上:
(1)根据合约具体情况制定和调整限额标准。
(2)临近交割时,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低。
(3)只针对投机头寸,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和套利头寸可申请豁免。
2.我国:
(1)交易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的限仓数额及大户报告标准。
(2)投机头寸达持仓限量80%以上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
(3)各合约市场总持仓量不同,适用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不同。
(4)按照合约在交易过程中的不同时期确定不同持仓限额。
(5)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一般客户适用不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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