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熔断制度
五、持仓限额制度
六、大户报告制度
1、我国期货交易所的大户报告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后投资者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
七、强行平仓制度
当会员、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不足的;
(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交易所的积极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八、强行减仓制度
九、套期保值审批制度
十、交割制度
1、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同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末平仓合约的过程。一般来说,商品期货一实物交割方式为主,金融期货则以现金交割方式为主。
交割是联系期货与现货的纽带。
2、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有效。标准仓单采用几名方式,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应妥善保管标准仓单。标准仓单的生成通常需要经过入库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和注册等环节。
3、标准仓单转让必须通过会员在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结清有关费用。
十一、结算担保金制度
十二、风险准备金制度
1、风险准备金的来源包括:
(1)交易所按向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
(2)符合国家财政政策法规的其他收入。
2、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交易所注册资本10倍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不再提取。
十三、风险警示制度
十四、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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