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期货中介与服务机构
本节介绍期货公司、介绍经纪商、居间人、期货信息资讯机构、保证金安全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其他期货中介与服务机构。
一、期货公司
我国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特别要求:
1. 许可证制度:证监会按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2. 期货公司要对营业部实行“四统一”: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1)突出风险防范功能;
(2)强调公司的独立性;
(3)强化股东职权履行责任;
(4)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5)完善董事会制度;
(6)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交所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和独资期货公司应设独立董事】;
(7)强调依法建立监事会制度;
(8)设立首席风险高;
(9)建立董事、监事、高管的资格准入制度。
4. 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
(1) 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符合资本充足的要求。
【风险监管指标包括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等衡量期货公司财物安全的监管指标。净资本是指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代表期货公司可随时用于应对风险的资金数额。计算公式:净资本=具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期货公司按照分类、流动性、账龄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比例对资产进行风险调整。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提高委托其他机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期货公司、从事交易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的净资本标准。预警指标为80%和120%。期货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证监会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若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或重大疏漏的,期货公司应限期报送或补充更正。进入风险预警期,当日向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详细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还应当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
(3) 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4) 对信息系统安全的要求。
(5) 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证监会以期货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为基础,综合考虑公司治理结构、市场影响力和持续合规状况,将期货公司分为A、B、C、D、E 5 类11 个级别,对其施行分类监管综合评价。
二、介绍经纪商
介绍经纪商(Introducing Broker,简称IB)的主要业务是为期货公司开发客户或接受期货、期权指令,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且必须通过期货公司进行结算;分为独立执业的介绍经纪商(IIB)和由期货公司担保的介绍经纪商(GIB)。在我国,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券商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应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和交易设施;
(3)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券商不得代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券商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控股的,或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得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券商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符合净资本不低于12 亿元等一系列条件和风险控制指标。
三、居间人
期货居间人是指独立于期货公司和客户之外,接受期货公司委托进行居间介绍,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组织。期货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或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四、期货信息资讯机构
主要提供期货行情软件、交易系统及相关信息咨询服务。
五、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
由交易所指定,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六、交割仓库
由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是期货品种进入实物交割环节提供交割服务和生成标准仓单必经的期货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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