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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期货从业《法律法规》速记考点: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来源:考试吧 2015-3-7 11:36:13 要考试,上考试吧! 期货从业万题库
2015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已进入备考阶段,考试吧特整理“2015年期货从业《法律法规》速记考点”供大家学习!祝您学习愉快!

  【考点三】公司治理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

  期货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股东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期货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期货公司的董事会除应当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并决定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确保客户保证金存管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各项要求;

  (二)审议并决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期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由一人兼任。

  【考点四】经纪业务规则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保持财务稳健并持续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标准,确保客户的交易安全和资产安全。

  期货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专业的技能,勤勉尽责地执行客户的委托,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除《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规定的情形外,下列人员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

  管监控机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期货公司在为客户开立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客户签字确认已了解《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内容,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期货公司不得为未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客户开立账户。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客户应当填写书面交易指令单;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同步录音;以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保存该交易指令。

  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互联网委托服务的,应当建立互联网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并对客户进行互联网交易风险的特别提示。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传递客户交易指令。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结算、财务数据的备份制度。

  有关开户、变更、销户的客户资料档案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交易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错单记录、客户投诉档案以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考点五】客户资产保护

  期货公司应当在依法批准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

  客户应当向期货公司登记以本人名义开立的用于存取保证金的期货结算账户。

  【考点六】监督管理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报送年度报告、月度报告等有关资料。

  期货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及其关联人擅自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期货公司股东,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转让股权。

  【考点七】法律责任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及其关联人擅自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期货公司股东,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接受未办理开户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进行期货交易,或者将客户的资金账号、交易编码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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