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期货合约与期货交易制度
一、期货合约的概念
期货合约是指由期交所统一制定、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它是期货交易的对象。
期货合约的标准化:便利期货合约的连续买卖,使之具有很强的市场流动性,极大简化交易过程、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二、期货合约的选择:
规格或质量易于量化和评级;价格波动幅度大且频繁;供应量大,不易为少数人控制和垄断;
三、设计依据:
交易单位的大小:标的物的市场规模、交易者的资金规模、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结构、该商品的现货交易习惯。
最小变动价位:标底物的种类、性质、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和商业规范等。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标的物市场价格波动的频繁程度和波幅大小。
合约交割月份:标的商品的生产 使用 储藏 流通等方面的特点。
交割地点:指定仓库所在地区的生产或者消费集中程度、存储条件、运输条件、质检条件。
交易手续费过高:增加期货市场的交易成本、扩大无套利区间、降低市场的交易量、不利于市场的活跃、抑制过度投机。
期货交割:实物和现金。商品期货、股票期货、外汇、中长期利率采用实物交割;股票指数期货和短期利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
四、期货交易的主要制度
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与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五、商品期货合约交易时间:9-11.5am 1.5-3pm
六、保证金的概念
1保证金比例(一般5-15)
2保证金形式——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资金
七、调整保证金的条件:
1 对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规定不同的保证金比率 交割月份近,比率高
2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逐步提高比率
3出现连续涨跌停板时,调高交易保证金比例
4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程度,交易所可对部分或全部会员的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同时可以限制部分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
5当某合约交易出现异常,交易所可按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上海期货交易所:邻近交割期 2 3 4 国家法定长假 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八、涨跌停板制度
1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不能成交,涨跌停价格=上一交易日结算价×(1±涨跌停板幅度)(符合最小变动价位)
2新上市的品种和新上市的期货合约期涨跌停板板幅度一般为合约规定的2-3倍,合约价格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法定长假、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可调整,同时使用两种情形以其中最高值确定
3涨跌停板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但当日新开仓不适用平仓优先;连续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强制减仓。
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4主要取决于标的物市场价格波动的频繁程度和波幅大小。
九、持仓限额制度:按单边计算的某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1交易所根据品种及合约具体情况和市场风险状况确定限仓数额和持仓报告标准;合约的不同时期(临近交割,限额抵);针对投机头寸,套期保值、套利、风险管理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
中国额外:2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
3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不受持仓限制
4同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出开仓交易,其持仓合计不得超过限额
5会员、客户持仓达到或超过限额,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6大户报告制度 – 投机头寸达到持仓限量的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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