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1.不得做盈利保证 不得共享利益和风险。
2.期货公司不得接受下面委托来进行交易
国家机构个事业单位
国务院期货监督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证券 期货市场禁止加入者
未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3.期货公司及时发布信息。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4.期货公司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只可用于下面的情况
依据客户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为客户交存保证金 支付手续费 税款
5.期货交易所会员 客户可以使用标准仓单 国债等价值稳定 流通性好的有价证券进行期货交易 具体比例国家规定。
6.期货交易所会员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及时的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的损失会员自己承担、
7.客户保证金不足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的追加的话 期货公司应当强行的平仓。
8.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不得限制交割总量。交割仓库不得有下面行为:
出具虚假仓单
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 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 出库
泄露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商业秘密
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期货交易
9.保证金不足的 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 并取得对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10.不得编造 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 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的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11.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用信贷资金 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 担保业务资格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家企业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
第五章 :期货业协会
期货业协会的权利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自律性组织,社会团体法人
1. 期货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教育组织会员遵守法律法规 和政策
制定行业规则检查会员行为 纪律处分
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
受理客户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纠纷的调节、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反映会员的一些要求
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业务交流
组织会员就期货业的发展 运作进行研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1.在调查操纵期货价格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经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可以限制被调查人期货交易 时间不超过15个交易日。案件复杂延长30日。
2.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筹集 管理和使用由国务院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3.期货公司出现风险应该对其采取的措施:
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
停止批准新增加业务或者分支机构
限制分红 和向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
限制转让权利和财产上设定的其他权利
责令更换新的管理人员
限制期货公司自由资金 的调拨
限制股权的转让和股东的权利
经过整改符合的话。那么在验收完毕3日内可以解除。
4.期货公司出现违法经营或者重大的风险对管理人员做如下的措施:
通知出境管理机构限制其出境
限制其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理 或者设定其他的权利
5.期货公司出现一个重大的诉讼或者股权冻结等重大事件。期货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 必须在五日内向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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