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1.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规定 接收会员,收取手续费,使用分配收益
不按照规定公布行情发布预测信息,不向国家履行报告义务,报送文件材料,
不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不按照规定提取 管理和使用风险保证金
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
限制会员实物交割的数量
任用不具备资格的从业人员
处罚:对主管人员处1万到10万的罚款
2.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行为处以1-5备罚款,不满10万的处以10-50万,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针对组织的处罚):
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交易
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或者从事无关的业务
违规收取保证金 或者挪用
伪造,涂改或者不按规定保存期货交易 结算 交割资料
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 涨跌停板 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拒绝或者妨碍国家检查
对于直接的负责主管人员处以1-10万的罚款
2. 货公司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3倍的罚款,不满10万的,处以10-30W的罚款。情节严重 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接收不合规定的委托,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下交易,任用不具资格人员,从事合期货无关的活动,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为其股东 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或者对外 担保。违反国家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文件资料,交易软件结算软件部符合规定要求的,不按照规定使用风险准备金。伪造 编造 出租 出借买卖期货业务许可证
进行混码交易的。
拒绝妨碍国家检查
对于直接负责人处以1-5万罚款,情节严重暂停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
1. 期货公司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处以1-5倍的罚款 ,不满10万的处以10-5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执照
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者不给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
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分享利益 共担风险
不按照客户规定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不把交易的指令下达到交易所
给客户做出盈利的承诺,隐瞒重要事项或者是使用其他不正当的手段 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挪用客户保证金。没有按照规定在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客户的保证金
对于直接负责人 处以1-1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暂停撤销任职资格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知晓人员利用内幕消息交易: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1-5倍罚款。不满10万的处以10-50万的罚款,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对直接负责人处以3-30万的罚款
期货交易所 期货保证金监管机构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2. 任何的单位忽然个人有以下行为的,处以1-5倍的罚款 不足20万的处以20-100万的罚款: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和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 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串通 事先约好互相进行期货交易 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以自己为对象 自买 自卖 影响价格和交易量
为影响期货市场的行情 囤积现货。
对于直接负责人处以1-10万罚款
3. 交割仓库限制交割仓库商品 的出库和入库
处以1-5倍罚款,不足10万处10-50万罚款。对直接的负责人醋意1-10万罚款
4.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的处以1-5倍的罚款,不足20万处以20-100万的罚款、对于直接负责人处以1-10万罚款
5. 期货公司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供应商拒不配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或不提供软件资料或者虚假重大遗漏的处以3-10万罚款对于负责人处以1-5万罚款。
6. 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财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所出具资料虚假 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处以1-5倍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处以3-10万罚款。
第八章 附则
1. 期货合约分为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规定买方有权利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的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2.仓单:交割仓库开具经过交易所认定的标准化提货凭证。
3.具有以下交易机制或者特征的为变相期货交易
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
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标的额20%
4。本条例2007年4月1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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