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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67
1.对未经允许持有5%股权的 处以3万以下罚款
2。对未办理交易开户手续的进行交易的或者把客户资金账号交易编码交给他人的给予3万以下的罚款
3。会计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财产评估机构等中介结构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 处以3万以下罚款。对直接的负责人处以3万以下罚款。
4.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3倍罚款 未满10万的是10-30万。
未按照规定缴存 担保金 结算准备金 对股东减低风险管理要求 合资 联营 合作设立营业部或者承包出租给他人。 占用客户保证金 不配合 阻碍证监会调查
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5倍罚款 未满10万的是10-50万。
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 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不按照规定变更或者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客户披露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
第八章 附则
2007年4月15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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