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期货交易所 |
第 2 页:第二节期货结算机构 |
第 3 页:第三节期货公司 |
第 4 页:第四节其他期货中介与服务机构 |
第 5 页:第五节期货投资者 |
第四节其他期货中介与服务机构
一、券商
在我国,期货投资者可以通过券商(Introducing Broker,IB)协助开立期货账户。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可以将客户介绍给期货公司,并为客户开展期货交易提供一定的服务,期货公司因此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的佣金。这种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就是券商。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一系列的条件和风险控制指标,比如“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等条件。
二、居间人
期货居间人是指独立于期货公司和客户之外,接受期货公司委托进行居间介绍,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介绍客户。
居问人与期货公司没有隶属关系,不是期货公司所订立期货经济合同的当事人。
期货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三、期货信息咨询机构
期货信息咨询机构主要提供期货行情软件、交易系统及相关信息咨询服务。
四、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简称存管银行)属于期货服务机构,是由交易所指定,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交易所有权对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业务进行监督。存管银行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在全员结算制度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下略有差异。
五、交割仓库
在我国,交割仓库也称为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由期货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指定交割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3个阶段: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库。指定交割仓库应保证期货交割商品优先办理入库、出库。
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出具虚假仓单;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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