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的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5%)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行。
保证金制度:结算准备金(未被合约占用)——交易保证金(被合约占用)
保证金分级收取:交易所向会员收取,作为会员的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标准,与自有资金分开且专户存放,严禁挪用。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保证金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标准和形式
2. 专用结算账户中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金额
3. 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最低金额时的处置方法。
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由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
期货交易所接受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可流通国债,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下面两个标准中的较低值: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期货交易的相关亏损、费用、货款和税金等应当以货币资金支付。
交易所调整保证金标准的主要目的在于控制风险。临近交割,持仓达到一定水平,合约价格连续涨跌停板,累计涨跌幅过大,交易异常,遇国定长假等。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逐日盯市制度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照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者减少会员的结算保证金。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没有按规定时间做的,可强行平仓。
实际工作中,客户不用全部平仓,减仓后释放部分交易保证金,满足持有仓位的交易保证金即可。
三、涨跌停板制度—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制度
超过这个幅度的报价无效,不能成交。能够有效缓解、抑制一些突发性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期货价格的冲击而造成的狂涨暴跌,减缓每一个交易日的价格波动,各方损失也被控制在相对较小的范围内。收取的保证金数额只要大于涨跌幅度内可能发生的亏损金额,保证不出现透支。
我国涨跌停板制度的特点(P92-93)
四、持仓限额制度及大户报告制度
持仓限额:会员或者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目的: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大户报告制度:交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标准的,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
具体数量规定,达到其持仓限额的80%以上(包括80%)。
我国期货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特点(P94-95)
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一般在某合约连续出现同方向单边市时采用。
四、强行平仓制度
平仓原因:交易保证金不足;违法持仓限额制度
以下情况之一,交易所有权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
2.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量超过其持仓限额;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
4.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过程:
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
执行和确认——开市后,有关会员首先自行平仓,否则由交易所直接执行平仓,执行完毕由交易所审核并存档执行记录,并发送平仓结果。
五、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可以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告。
六、信息披露制度
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涉及实物交割的,还应该公布标准仓单数量和可用库容情况。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不少于20年。
即时行情、持仓量及成交量排名情况、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周、月、年报表,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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