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1、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 亿元;
(二) 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 具备任职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 人。
2、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 %,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 , 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 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且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入股期货公司;
(五) 信誉良好、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清晰、股权结构透明,主营业务性质与期货公司具有相关性;
(六 )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七) 近3 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八 )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査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九)近3年作为公司 (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十)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3、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2 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
(五)高级管理人员近2 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六)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七)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査的情形;
(八)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 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九)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期货公司拟解聘首席风险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期货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报送设立 、收购的境外经营机构的上一月度主要财务数据及业务情况。期货公司应当在每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境外经营机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牌情况、业务开展情况、财务状况、下属机构以及被境外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等情况。
6、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非法提供给他人。客户资料保存期限自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7、期货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应当自开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开户情况,并定期报告交易情况。
8、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检查。
9、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受未办理开户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进行期货交易,或者将客户的资金账号、交易编码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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