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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及解析
1.C【解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是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向期货公司董事会负责。
2.C【解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被免职的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可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解释说明情况。
3.B【解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当按时参加中国证监会组织或者认可的培训。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连续两次不参加培训,或者连续两次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4.D【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5.B【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结算和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人具有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或者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人2年以上经历。
6.B【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十)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金融机构,在最近2年成立或者重组的,应当自成立或者重组完成之日起持续经营。
7.C【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1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或者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控股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
8.A【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者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2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o亿元,控股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9.A【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只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向期货交易所申请非结算会员资格。
10.B【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被期货交易所接纳为会员、暂停或者终止会员资格的,应当在收到期货交易所的通知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11.D【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建立并执行对非结算会员的限仓制度。
12.B【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13.A【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0年以上经验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学历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14.C【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八)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
15.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非法或者不当干预,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发生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风险的,该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16.B【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17.C【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18.D【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19.A【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借人次级债务的,可以将所借人的次级债务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20.C【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第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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