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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ACD【解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出独立、审慎、及时的判断,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冲突的事项。
92.ABD【解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下列事项记入期货公司及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诚信档案:(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采取的监管措施;(二)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培训情况和考试成绩;(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与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有关的其他事项。
93.ABC【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94.ABC【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一)在期货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期货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期货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三)为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五)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95.ABC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96.ABC【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申请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还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申请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
97.ABC【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98.A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任职资格申请表;(三)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四)身份、学历、学位证明;(五)资质测试合格证明;(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99.AC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或者拟任职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任职资格申请表;(三)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四)身份、学历、学位证明;(五)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六)资质测试合格证明;(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100.ABCD【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一)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三)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四)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五)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101.BD【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102.ACD【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103.B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4.BD【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期货交易所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第四十一条规定,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第四十七条规定,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当由董事担任。
105.ABCD【解析】《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第十三条规定,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由此获得的结算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06.ABC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十一、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107.AD【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保证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安全。
108.ABCD【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保证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安全。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109.AB【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分别管理,并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有效隔离。
110.ABC【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编报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
111.ABCD【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对非结算会员的所有结算科目的内容、格式、处理方式和处理日期应当与期货交易所保持一致。
112.BD【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交易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行使结算会员的权利,履行结算会员的义务。
113.ACD【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预计负债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准确确认预计负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114.BD【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借人次级债务的,可以将所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期货公司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入的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长期借款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115.BD【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6%;(四)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六)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116.AC【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以下标准:(一)人民币9000万元;(二)客户权益总额与其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权益或者非结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的6%。
117.BC【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委托其他机构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第二十条规定,从事交易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500万元。
118.ACD【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确保交易结算报告真实、准确和完整。
119.ABCD【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除卜‘列情形外,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不得划转非结算会员保证金:(一)依据非结算会员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二)收取非结算会员应当交存的保证金;(三)收取非结算会员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四)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0.BD【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建立对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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