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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B【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推荐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荐3人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或者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
2.A【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取得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实行资格年检。
3.A【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B【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是指:(三)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但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5.C【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
6.D【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非结算会员的客户以有价证券光抵保证金的,非结算会员应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结算会员,由结算会员提交期贷交易所。
7.B【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六)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及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的书面保证。
8.A【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取得期货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以下简称交易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可以受托为客户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不得接受非结算会员的委托为其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
9.C【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
10.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期货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期货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可以免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11.C【解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首席风险官对于侵害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指令或者授意应当予以拒绝;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12.C【解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季度工作报告。
13.B【解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当按时参加中国证监会组织或者认可的培训。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连续两次不参加培训,或者连续两次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14.A【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是指期货公司作为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依据本办法规定从事的结算业务活动。
15.B【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五)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16.A【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
17.A【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18.A【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委托其他机构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19.A【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风险监管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和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20.B【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四)重大业务,是指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
21.B【解析】《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八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期货经营机构秘密、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递给他人。
22.B【解析】参见《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
23.C【解析】《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本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起施行。
24.C【解析】《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在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申请从业资格。
25.C【解析】《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未妥善处理的.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期货业协会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对期货从业人员的报告行为保密。
26.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7.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实物交割发生纠纷的,期货交易所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28.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与客户对交易结算结果的通知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期货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发出上述通知的,对客户因继续持仓而造成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
29.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允许期货公司透支交易,并与其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期货交易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0.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交割仓库不能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损失的,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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