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定项选择题
161.A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期货侵权纠纷和无效的期货交易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性质、大小,过错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过错方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甲期货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将该情况通知客户李某,未经通知而对李某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甲期货公司和张某共同承担责任。
162.ABC【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期货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163.BD【解析】期货从业人员禁止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或者保证,禁止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164.A【解析】张某离任前属于甲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甲期货公司承担;离任后,虽然不属于甲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但是由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通知李某,此时甲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行为,被代理人甲期货公司仍然要承担责任。
165.A【解析】本案中,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乙公司不属于合同当事人,不必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虽然对张某的行为完全知情并默认,但并没有采取任何侵害李某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侵害的故意,故乙公司不必对李某的损失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66.C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推荐人应当是任职1年以上的期货公司现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理层人员。拟任人不具有期货从业经历的,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其原任职单位的负责人。拟任人为境外人士的,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拟任人曾任的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的经理层人员。
167.ABC【解析】《证券公司为其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D不属于可以接受委托的情形。
168.B【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因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暂停、限制业务或者撤销业务资格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关系。
169.A【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七条第(八)项规定,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经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170.AB【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至少3人的期货或者证券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其中至少2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连续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时间在3年以上;(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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