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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精讲笔记第六讲(4)

考试吧为使广大考生更好的备战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为您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师精讲笔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三单元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1. 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关系;

  2. 一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1)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Ø 随时解除/不承担经济补偿:(D25)

  ü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和录用条件的,此种情况在试用期满后不再适用;

  ü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ü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ü 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Ø 提前30天通知/给予经济补偿:(D26)

  ü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ü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ü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达成协议的。

  Ø 经济性裁员的两个条件:(D27)

  ü 用人单位频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ü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

  当上述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需要裁员,应向工会及全体员工说明,听取工会意见,向劳动管理部门

  报告。)

  2)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Ø 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ü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说明理由或承担赔偿责任;

  ü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ü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Ø 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有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ü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

  ü 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

  ü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注意:第三方招用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职业病、工伤并丧失劳动力;在医疗期;女工三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注意事项:

  1. 从违纪开始到做出处理的时间间隔超过处理时效;

  2. 以开除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应征得工会的意见;

  3. 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未被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 违纪造成损失的依据可以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可以是用人单位的公示过的规章制度。

  三、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的消失,即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失效。劳动关系终止分为自然终止和因故终止。

  1. 属于自然终止类:

  ² 定期劳动合同到期;

  ² 劳动者退休;

  ²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合同既为终止。

  2. 属于因故终止类:;

  ²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终止

  ² 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关系;一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² 劳动主体一方消灭(企业破产、劳动者死亡);

  ² 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战争、自然灾害等);

  ² 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判决亦可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补偿金核算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企业应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1. 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劳动者在企业内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补偿同前;

  3. 经济性裁员,由于客观发生变化,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除经济补偿金外,同时应发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重病或绝症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重病不低于医疗费的50%,绝症不低于医疗费的100%。

  5. 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除全额发放外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底50%作为额外经济补偿金;

  6. 因工作需要,经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决定调整工作而转移工作单位的员工,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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