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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各章节复习要点(6)

  (三)草拟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1、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一般推荐使用劳动合同的示范文本

  2、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不可或缺,可将企业依法制定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3、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包括专项协议所协商确定的内容必须统一,不应存在内在矛盾。

  第二单元 劳动合同续订和终止管理

  一、 劳动合同的续订与终止管理:

  劳动合同的续订:

  提出续订要求的一方应在到期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

  续订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终止

  自然终止:属于自然终止的情形为:(习惯上应提前30天通知)

  定期劳动合同到期

  劳动者退休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合同即为终止。

  三、补偿金核算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不满一年按一年发给。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同前。

  3、经济性裁员,以及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双发就合同变更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颁发同1

  4、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医疗补助费不低于50%,绝症增加部分不低于100%

  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上述办法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必按照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6、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7、因工作需要,工作调整而转移工作单位的职工,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节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一、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医疗期待遇

  1、医疗待遇: 报销医疗费用和必要的护理费用

  2、工伤津贴: 按照平均工资支付工伤津贴

  3、福利待遇: 与本单位其他员工享受同等福利待遇

  (二)工伤致残待遇

  1、1-4级: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待遇:按月发给抚恤金,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75%;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本人18-24个月工资;患病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民地安家的,发相当于当地上年度六个月月平均工资的安家费

  2、5—10级:原则上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待遇;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相当于本人6—16个月工资;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标准为降低部分的90%;旧伤复发,享受工伤医疗和工伤津贴;五、六级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70%工资;7-10级经个人、单位同意可发一次性补助,标准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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