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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息工几年后,用人单位突然宣布解除劳动合同,这可令长沙市某国有企业的15名职工深感困惑。他们与公司约定暂离岗息工的这几年来,一直在等待公司通知回原单位去上班,可结果等到的却是公司解除了与他们的劳动合同。
“企业是不是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利?”职工刘某说。
离岗息工每月领210元2001年10月,刘某进入该国有企业工作,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该国有企业安排刘某在生产部门工作。
2002年12月,该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该公司因效益下降而处于半停产状态,该公司遂与其包括刘某在内的15名职工签订协议,约定该15名职工暂离岗息工,由公司每月向该15名职工各发放210元(含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生活费。协议同时约定,公司若有需要,可以随时通知该15名职工回岗,职工接到通知时必须回原单位,否则停发生活费。
“之后,该公司一直未通知我们回原单位工作。”刘某说,今年7月20日,该公司以生产设备外租为由,单方擅自解除了与该15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并仅以每年补助一个月(210元/月)的标准支付该15名职工9年经济补偿金,每人共计1890元。
据了解,此时该公司仍有在岗职工205人。
律师:用人单位缺少诚实守信针对该15名职工的疑问,记者采访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银德福律师。银律师分析认为,用人单位除缺少诚实守信外,还涉及到几个法律问题。
一是用人单位应该与职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本案例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的时间段,用人单位应该支付职工该时间段的双倍工资(劳动者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另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国有企业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一年以内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职工可一直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
二是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的生活费标准不符合法律要求。根据相关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失业人员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该国有企业每个月支付给这些职工每人210元的生活费,显然不足以达到法定的标准,应该参照每年的最低生活标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补足。
三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问题。用人单位没经与劳动者协商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其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程序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案中刘某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从2001年10月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经济补偿金,具体为每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标准,并支付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7月20日期间内的经济赔偿金,具体为每一年补两个月的工资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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