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1年4月,王某被某企业招用,双方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企业每月发给王某工资320元。两个月后,王某得知企业支付给自己的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40元。王某为此找到企业,要求增加工资并补发前两个月的工资差额,企业以王某尚处在试用期、还不是企业的正式职工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要求。2001年7月,王某就此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企业将王某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调整至360元,同时补发王某前两个月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40元。
[评析]这是一起因试用期工资支付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而本案就是其中一种比较典型的情况。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是劳动合同期限中的一段特殊的期间。《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并规定在试用期内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更不能认为在试用期内就可以不遵守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1996年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汕劳部发[1996]354号)明确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因此,即使是在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当事双方尤其是用人单位也必须履行合同义务,遵守包括最低工资规定在内的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信守劳动合同的具体约定。因此在本案中,企业以王某尚处在试用期还不是本单位正式职工为由,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王某发放工资,显然是不合法的。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见,最低工资规定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就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即使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也不能例外。为此,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七条进一步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在本案中,王某的情况显然满足了以上两个条件,企业应当对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40元的工资报酬。
容易忽视的管理定律
在经营管理中,总有一些行之有效的法则与秘诀值得我们去不断地去探寻。以下四条简单却容易忽视的四条管理定律,或许会对您的企业管理有所帮助。
手表定律
一个人有一只表时,可以知道现在是几点钟,而当他同时拥有两只走时不一的表时却无法确定时间。两只手表并不能告诉一个人更准确的时间,反而会让看表的人失去对准确时间的信心。同理,对同一个人或同一个组织的管理不能同时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不能同时设置两个不同的目标。甚至每一个人不能由两个人来同时指挥,否则将使这个企业或这个人无所适从,行为将陷于混乱。
“烂苹果”定律
在任何组织里,都存在几个难管理的人物,他们像苹果箱里的烂苹果,如果你不及时处理,它会迅速传染,把果箱里其他苹果也弄烂。“烂苹果”的可怕之处在于它那惊人的破坏力。组织系统往往是脆弱的,它是建立在相互理解、妥协和容忍的基础上的,它很容易被侵害、被毒化是因为破坏总比建设容易。一个能工巧匠花费时日精心制作的陶瓷器,一匹野马一秒钟就能毁坏掉。一个不干工作喜欢搬弄是非的人足以很快将一个高效的部门变成一盘散沙。“烂苹果”要果断清除。
认同定律
认同定律最直观的表述是:不值得做的事情,就不值得做好。这个定律似乎再简单不过了,但它的重要性却往往被一些企业老板疏忽。认同定律反映出人们的一种心理,一个人如果从事的是一份自认为不值得做的事情,往往会保持敷衍了事的态度,不仅成功率小,而且即使成功,也不会觉得有多大的成就感。因此,企业的领导者要很好地分析员工的性格特性,合理分配工作,如让成就欲较强的职工单独或牵头完成具有一定风险和难度的工作,并在其完成时给予及时的肯定和赞扬;让依附欲较强的职工更多地参加到某个团体中共同工作;让权力欲较强的职工担任一个与之能力相适应的主管。同时要加强员工对企业目标的认同感,让员工感觉到自己所做的工作是值得的,这样才能激发职工的热情。
彼得定律
美国学者劳伦斯“彼得在对组织中人员晋升的相关现象研究后得出的一个结论:在各种组织中,由于习惯于把晋升作为一种奖励手段,因此,往往出现这种情况,在某个等级上称职的人员被晋升提拔到别的岗位却不称职。一名称职的技术工被提升为经理后无法胜任;一个优秀的运动员被提升为主管体育的官员而无所作为。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