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法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征]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即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和指导思想。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直接决定了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的性质,是劳动立法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本质的认识,体现了统治阶级对劳动关系运行中的矛盾、差异甚或利益冲突的基本态度。基本原则的内容与性质直接决定了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的内容与性质。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特点:第一,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律部门中具有指导性、纲领性的法律规范;第二,不同的法律部门有着不同的基本原则;第三,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着高度的稳定性;第四,基本原则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原则】
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是劳动法的首要原则。
劳动权包括平等的劳动就业权、自由择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等。
劳动权亦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平等的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是劳动权的核心。
劳动权受到国家的保障,这种劳动权保障具体地体现为基本保护、全面保护和优先保护等方面。
劳动关系民主化原则
政府制定或调整重大劳动关系标准应当贯彻“三方原则”,即政府、工会和企业家协会(雇主协会)共同参与决定或听取工会和企业家协会(雇主协会)的意见。
物质帮助权原则
物质帮助权是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就业机会时有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正式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所谓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的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雇员与雇主在实现现实的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动法律关系的条件有二:其一,存在现实的劳动关系;其二,存在着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
[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
1.劳动合同关系。
2.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3.劳动服务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为双务关系,当事人互为权利义务主体,即一方的义务为另一方的权利。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劳动法律关系 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包括体现一定的行政管理和物质利益性质的事物,如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事物。
依据劳动法律事实是否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
1.劳动法律行为。
2.劳动法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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