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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召开的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人保部部长尹蔚民说,全国共有24个省份年内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22%.这再次引发了人们关于最低工资立法是否合理的争论。不管从哪个角度看,理性地评估一项政策,不是看其意图如何,而是看其预期的福利后果是否符合政策出台的意图。很多政策之所以引发争议,是因为人们对于其福利后果的预计差距太大。最低工资法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长期以来,主流经济学的教义都把最低工资法当成是政府破坏市场秩序的例子,认为作为一种人为设定的价格下限,最低工资法只会导致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失衡(供大于求),并且,它也不利于低技能劳动力群体,会使这个群体反而得不到雇佣。不过,主流经济学的教义似乎从来没有充分的说服力,各种支持最低工资法的声音也不绝于耳。在各种支持的声音中,比较值得重视的是从福利后果的角度进行的论证。例如,按照有些人的观点,最低工资法的制定不仅不会影响企业赢利,相反,从长期来看,还可能会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增加劳动力需求等等。
怎么看待这些争议?我们能否以某种方式得到关于最低工资法的福利后果确定无疑的答案?或者说,我们是否可以认为,那些执著地反对或提倡最低工资法的人,他们真的得到了确定无疑的答案?
在我看来,那些坚定地反对最低工资法的人,之所以能够这样,是因为他们首先在性质上将最低工资法等同于政府(相机性的、事后地)对市场价格进行干预,而市场价格在受过训练的职业经济学家看来,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所必须的传导装置。当很多人基于“价格应该由市场决定”这个理由而反对最低工资法时,他们实际上就是这样想的。但是,问题在于,最低工资法在性质上就是毫无质疑地属于政府对市场价格的干预吗?
同任何经济学家一样,我也反对政府直接干预市场价格,但是,不同于很多经济学家的是,我认为,最低工资法同人权法案、禁止童工的法案,或者劳动保护法等普遍立法一样,完全可以划入市场运作的制度条件;市场,在这样一种更为包纳性的视角下,不仅指无数个个体基于自利的相互作用(或者说,供求机制或价格机制),还指具体的市场制度条件。实际上,当人们说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竞争时,是预设了一套相对合理的市场规则的,也因为此,人们会说市场经济同时也是法治经济。例如,我们很难想象,一个奴隶制条件下的生产系统,和一个有着基本的人权保护制度的生产系统能够进行公平的市场竞争。
按照这种理解,最低工资立法不仅不是政府对市场秩序的破坏,恰恰相反,是政府在行使其作为市场制度(规则)的维护者的应有之职。当然,我并不是说任何市场制度(规则)都是好的,而是说,要理解一个现实中的市场的运作,我们理解其背后普遍的市场制度(规则)。这种理解涉及到对特定规则所产生的整体结果模式的认识,而非仅仅挑选出任意选择的某个方面的后果而论。例如,针对最低工资法,我们不能单单挑出其在某个方向上产生的有利的或不利的后果来加以评论,而必须将其在几大重要方向上的影响都列出来,看看总的说来,到底是否有最低工资立法更好。
经验地讲,最低工资立法需要考虑的方面包括:第一,它对企业运营的影响。例如,它是否会大大提高企业的运营成本,以至于在短期内会直接危及很多企业的生存;第二,它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例如,新设定的最低工资水平是否大大高于市场价格,以至于短期内市场上劳动力的供给会大大增加?第三,它对执法成本的影响。例如,如果现实中最低工资的水平大大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水平,企业规避的行为是否会盛行?执法成本是否会很高?第四,它在长期中对于经济运作模式调整的影响。例如,它是否有助于劳动力素质的提高,以及企业转向更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
虽然很多实证研究都试图对以上问题给出答案,但老实说,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新设定的最低工资水平与现实中盛行的最低工资水平之间的差距。如果这个差距太大,前三方面的影响会足够严重,以至于它们会使得第四个方面的预期收益打折扣。也就是说,最低工资立法,要能够在总体上产生好的结果,新设定的最低工资水平最好不要大大高于现行工资水平,以避免给现实中的有关主体带来过高的调整成本,从而使长远中经济结构的缓慢调整成为现实可行的。
本次最低工资提高的平均幅度是22%.这个幅度是否合适,只能经验地把握。但是,最低工资的水平是否合适是一回事,对最低工资立法本身的反对是另外一回事。我认为,不管怎样,我们至少不应该简单地把最低工资立法的问题与政府对价格进行恣意干预等同起来,闭眼不理会现代社会中政府对于指定普遍规则所应负的责任。当然,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最低工资法对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产生的影响是非对称性的这个事实也不容忽视。在民营企业生存的整体制度环境仍有待改善的背景下,我们也确有必要指出:最低工资法本身没有问题,但从长远来看,在制度条件上为民营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也是非常重要的,否则,最低工资法形式上的公正,可能会掩盖民营企业所遭受的实质上的不公正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