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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级人力《相关知识与能力要求》习题(2)

来源:考试吧 2015-02-14 15:22:15 要考试,上考试吧!  人力资源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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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1、什么是劳动合同?它的特点是什么?[2006年5月三级真题]

  参考解析: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合同的特点

  ①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自然人,即劳动者;另一方是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即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主体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以上,有就业要求,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人;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录用职工的单位。

  ②劳动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劳动合同主体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任何一方在自己未履行义务的条件下,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③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在组织管理上具有隶属关系。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劳动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和工作安排;同时,用人单位也有权利和义务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劳动合同当事人这种职责上的隶属关系是在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对等的基础上,依照社会化大生产劳动过程的分工要求形成的,并不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

  ④劳动合同属于法定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手续方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且要式合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则是法定要式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定条款等。上述法律规定使劳动合同成为法定要式合同。

  2、魏某于2007年3月1日看到某印刷厂的招工简章:本厂招用劳动合同排版工人10人,男女不限,年龄在23周岁以下,双眼裸眼视力5.0以上。魏某患视神经萎缩,裸眼视力只能达到4.6,而且不能矫正。为了找工作,魏某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视力5.0的虚假证明。印刷厂误认为证明书是真实的,与魏某于2007年3月5日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试用期为5个月。魏某入厂后由于其视力达不到工作要求,经其排版的清样错误多而且速度和质量与同期进厂的工人差距很大。经说服教育,魏某不得不到医院复查。经查证,魏某视力在招工以前即为4.6,与招工简章中要求的视力不符。2007年5月4日,印刷厂通知魏某解除合同,限5月10日前离开工厂。魏某认为印刷厂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本人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魏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2008年11月四级真题]

  如果你是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员,你会如何判决?为什么?

  参考解析:

  本案是一起因魏某与印刷厂劳动合同争议所引起的纠纷,如果我是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员,我会赞同该印刷厂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且不支持魏某的仲裁申诉。具体分析如下:

  (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

  ①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约定解除)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书面提前通知对方。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l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②用人单位单方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经济补偿的条件:

  a.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此种情况在试用期满后不再适用。

  b.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d.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例中,魏某的行为符合上述第a款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印刷厂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经济补偿。

  (2)由题中“魏某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视力5.0的虚假证明……”可知,魏某违反了上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②中的第a、c两款,其申诉不成立。

  【拓展】若本案例发生在2008年1月1日后,则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分析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上情形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是一起因魏某与印刷厂劳动合同的争议所引起的纠纷,魏某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视力5.0虚假证明的行为符合上述第①款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印刷厂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魏某的申诉不成立。

  3、吴先生被分配至SM公司工作,2000年3月被借调到SM公司上级公司的交易部(以下简称交易部)工作,2001年3月起,吴先生离开交易部,与好友一起从事商贸话动。

  2001年4月,SM公司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与吴先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2年7月,吴先生与他人合伙开办了某实业有限公司,并自任总经理。2003年1月20日,交易部因吴先生一直未上班,致函SM公司将其退回,此后,吴先生未回SM公司上班。2005年12月4日,SM公司在清理整顿时,发现吴先生长期不上班并在外经商的情况。遂以吴先生违反劳动法规为由,对其做出了除名决定,并于同年12月19日开出通知单。2005年12月23日,吴先生在收到通知单,获悉被除名的决定之后。随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SM公司撤销除名决定并补发2001年3月至2005年10月的工资。[2007年11月四级真题]

  请回答: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裁决这一案件,其主要依据是什么?

  参考解析: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吴先生的仲裁申请,依据如下: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自吴先生与SM公司签订无固定劳动期限劳动合同后,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SM公司有权解除与吴先生的劳动合同,将其除名。

  (3)《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或工种、岗位的工作,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和指挥,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内部劳动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同时享有用人单位的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从2001年3月到2005年10月,吴先生既没有在交易部上班,也没有回SM公司上班。吴先生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不能享用用人单位的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所以,吴先生无权要求SM公司补发2001年3月到2005年10的工资。

  4、李里与大地发展公司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于2000年8月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于2005年7月30日到期,工作岗位是公司销售统计。因其工作表现出色,2001年9月1日公司决定送李里到某统计学校培训,以提高技能。培训前,其公司与李里签订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主要内容为2000元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培训期间李里的工资照发;6个月培训结束后,李里应为公司服务到劳动合同到期;若由李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1年,赔偿公司损失1800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若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无须承担此项义务。培训结束后,李里仍在原岗位从事统计工作。2002年4月1日,李里以本岗位工作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公司接到李里的辞职报告后,人力资源部经理专门与李里谈话,明确表示公司拒绝其辞职申请,劝其在公司安心工作,并表示,根据公司内部薪资制度,下半年的适当时间将会给其提薪。同年五一节休假后,李里不再到公司上班。公司通过电话、书信等形式与李里联系,催其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被拒绝。该公司遂于2002年5月8日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机构维护公司的利益。[2003年7月二级真题]请对上述案例提出分析意见。

  参考解析:

  (1)李里与大地发展公司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的。据《劳动法》的规定,李里与大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培训合同合法有效。

  (2)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里于2002年4月1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同年五一节休假后,李里不再到公司上班,符合法律程序。

  (3)《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4)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李里应该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该约定中约定的违约金数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约定中的违约金数目是:若由李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1年,赔偿公司损失1800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按照这个约定,李里要赔偿公司7200元违约金,但是这远远超过了公司为其提供的2000元的培训费.用。按照法律规定,李里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李里应该支付不得高于2000元的违约金。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该裁定李里与大地发展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李里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大地发展公司支付不得高于2000元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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