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魏某于2007年3月1日看到某印刷厂的招工简章:本厂招用劳动合同排版工人10人,男女不限,年龄在23周岁以下,双眼裸眼视力5.0以上。魏某患视神经萎缩,裸眼视力只能达到4.6,而且不能矫正。为了找工作,魏某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视力5.0的虚假证明。印刷厂误认为证明书是真实的,与魏某于2007年3月5日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试用期为5个月。魏某入厂后由于其视力达不到工作要求,经其排版的清样错误多而且速度和质量与同期进厂的工人差距很大。经说服教育,魏某不得不到医院复查。经查证,魏某视力在招工以前即为4.6,与招工简章中要求的视力不符。2007年5月4日,印刷厂通知魏某解除合同,限5月10日前离开工厂。魏某认为印刷厂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本人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魏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如果你是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员,你会如何判决?为什么?
参考解析:本案是一起因魏某与印刷厂劳动合同争议所引起的纠纷,如果我是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员,我会赞同该印刷厂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且不支持魏某的仲裁申诉。具体分析如下:
(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
①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约定解除)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书面提前通知对方。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l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②用人单位单方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经济补偿的条件:
a.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此种情况在试用期满后不再适用。
b.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d.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例中,魏某的行为符合上述第a款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印刷厂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经济补偿。
(2)由题中“魏某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视力5.0的虚假证明……”可知,魏某违反了上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②中的第a、c两款,其申诉不成立。
【拓展】若本案例发生在2008年1月1日后,则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分析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上情形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是一起因魏某与印刷厂劳动合同的争议所引起的纠纷,魏某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视力5.0虚假证明的行为符合上述第①款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印刷厂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魏某的申诉不成立。
2、李某1983年3月参加工作,2005年5月调入机电厂工作,2000年李某与机电厂签订了8年期的劳动合同。2010年3月李某患视神经萎缩症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回厂上班,但为了巩固治疗效果,每周需去医院针灸两次。2010年7月,该厂以李某患病,不能从事正常工作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请分析机电厂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参考解析:
机电厂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1)《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患病经治疗已经能够从事原工作,只是为了巩固疗效才继续治疗,因此,该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3)李某实际工作年限已经满25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达5年以上,按照法律规定可享受9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累计计算则分别延长6个月。李某患病后实际住院治疗休息的时间为1个月,出院后每周去医院治疗两次,李某所休病假与其应享受的医疗期相差甚远。因此,机电厂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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