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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专业技能精选章节题(6)

来源:考试吧 2015-10-21 12:03:31 要考试,上考试吧!  人力资源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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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

  1[简答题] 简述工资集体协商的含义。

  参考解析:

  (1)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雇员)代表与企业(雇主)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2)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分配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3)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机制。

  (4)在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工资的决定方式、工资制度、工资形式与水平是关系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重大问题。一些企业的劳动者特别是一线雇员的工资水平偏低,增长不快,与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的经济效益水平明显不相适应。

  (5)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的问题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6)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应逐渐使各类企业短期工资的决定方式由雇主单方决定的机制过渡到通过集体协商,建立工资分配的共决机制,建立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的制度、形式、水平、支付及调整办法等进行协商共决的机制。与此同时,形成工资增长机制和工资分配的监督机制:通过工资协商使雇员工资收入随企业效益增长而增长,随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标准和本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提高而提高;企业工资分配、支付和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等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公开栏等渠道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2[简答题] 简述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参考解析: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5)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6)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7)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3[简答题] 简述调解员的职责。

  参考解析:

  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劳动保障法律政策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聘任的本企业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调解员。调解员的聘期至少为1年,可以续聘。调解员不能履行调解职责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整。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调解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2)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4[简答题] 简述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的含义。

  参考解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是劳动行政范畴内的一种特殊执法机构。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构成。

  1)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2)同级工会代表。

  3)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2)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5[简答题] 简述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的任职条件。

  参考解析:

  (1)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能熟练运用劳动法法律法规,熟悉相关劳动、工资方面的政策并能熟练运用政策分析处理问题。

  (2)了解本地区相关行业的工资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3)具有一定的指导和综合协调能力,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协商谈判艺术,能够熟练地组织和处理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相关事宜。

  (4)取得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资格的人员,由省、市、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根据实际情况聘任为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委托同级总工会对工资协商指导员进行日常工作管理和指导。

  6[简答题] 简述劳动争议仲裁的含义及特征。

  参考解析:

  (1)含义。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依法就劳动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做出判断和裁决的活动。

  (2)特征。

  1)仲裁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2)仲裁对象具有特定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劳动争议的范围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3)仲裁施行强制原则。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不需要双方当事人事前达成仲裁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申请,即能启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仲裁庭对劳动争议调解不成时,可直接行使裁决权,无须当事人同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劳动争议仲裁施行仲裁前置、裁审衔接制。仲裁是进行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外,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简答题] 简述劳动争议的分类。

  参考解析:

  (1)按照劳动争议的主体划分。

  1)个别争议。职工一方当事人人数为10人以下,有共同争议理由的。

  2)集体争议。职工一方当事人人数为10人以上,有共同争议理由的。

  3)团体争议。工会与用人单位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2)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划分。

  1)权利争议,又称既定权利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基于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在当事人权利义务既定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双方都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或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一般不会发生争议;若当事人不按照规定行为,侵犯另一方既定权利,或者当事人对如何行使权利义务理解上存在分歧,争议就会发生。

  2)利益争议。当事人因主张有待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在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双方对权利义务有不同的主张,即当事人的未来利益如何分配而发生的争议。显然,只有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此类争议。它通常表现为签订、变更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3)按照劳动争议的标的划分。

  1)劳动合同争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因开除、除名、辞职等对适用条件的不同理解与实施而发生的争议。

  2)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而发生的争议。

  3)关于劳动报酬、培训、奖惩等因适用条件的不同理解与实施而发生的争议等。

  8[简答题] 简述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费用的类别和职业安全卫生预算编制审核程序。

  参考解析:

  (1)职业安全卫生保护费用的类别。

  1)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设施建设费用。

  2)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设施更新改造费用。

  3)个人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费用。

  4)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经费。

  5)健康检查和职业病防治费用。

  6)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定期检测费用。

  7)工伤保险费。

  8)工伤认定、评残费用等。

  (2)职业安全卫生预算编制审核程序。

  1)企业最高决策部门决定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总体目标和任务,并应提前下达到中层和基层单位。

  2)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职能部门根据企业总体目标的要求制定具体目标,提出本单位的自编预算。

  3)自编预算在部门内部协调平衡,上报企业预算委员会。

  4)企业预算委员会经过审核、协调平衡,汇总成为企业全面预算,并应在预算期前下达相关部门执行。

  5)编制费用预算。

  6)编制直接人工预算。

  7)根据企业管理费用预算表、制造费用预算表及产品制造成本预算表的相关预算项目对职业安全卫生预算进行审核。

  9[简答题] 简述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含义。

  参考解析:

  (1)工资指导线制度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宏观调控工资总量和水平,调节工资分配关系,指导工资增长,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的办法、规定的总称。其主要目的是调整、规范工资分配关系,逐步提高工资水平,保证所有的劳动者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社会公平。

  (2)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各类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各类人员均应列入执行工资指导线的范围。当前,实行这项制度有利于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职工收入随经济效益正常增长机制,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劳动者与企业双方互利共赢,实现效率与公平相统一,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10[简答题] 简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的规定。

  参考解析: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3)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6)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7)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应推荐使用以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格式文本。

  (8)被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用工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应和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务派遣机构建立用人方面的分工协作关系。

  11[简答题] 简述调解劳动争议的原则。

  参考解析: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比较,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原则强调自愿原则,其内涵是:

  (1)申请自愿。

  1)申请调解自愿。只有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调解委员会才能受理,有一方不同意则不得受理。

  2)调解过程自愿。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或命令的手段,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意见,而应在通过协商、说服教育,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的所有内容必须是当事人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不得勉强。

  3)履行协议自愿。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反悔的,则为调解不成。调解委员会不得强迫当事人履行。

  (2)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并不是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必要条件或必经程序,在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任何阶段,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都有依法提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此项原则包括的具体含义是:

  1)劳动争议发生后,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协商、调解或仲裁,调解委员会不得阻止。

  2)调解过程中,当事人都可提出申请仲裁的请求,调解委员会不得干涉。

  3)劳动争议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反悔,不愿履行该协议的,仍享有提请仲裁的权利,对此,调解委员会不得阻拦和干预。

  12[简答题] 简答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参考解析: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其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13[简答题] 简述劳动争议的概念。

  参考解析:劳动争议亦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认定与实现所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实质上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利益矛盾、利益冲突的表现。

  14[简答题] 简述工资协商的审查程序。

  参考解析:

  (1)工资协议签订后10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进行审查。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如对工资协议有修改意见,则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3)工资协议报送15日后,协商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4)在接到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后,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以适当形式向双方人员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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