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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这其中的“劳动报酬”的范围如何确定,在笔者看到《人保部有关负责任人解答中秋国庆长假加班工资算法》报道之前一直认为应指工资总额范围内的六大组成工资。但人保部有关负责任人称索要加班工资时效只有一年,很显然已将工资总额中的加班工资排除在外,那么工资总额中的其他组成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劳动报酬”如何理解,国庆前后笔者查阅了不少权威的字典、词典、成语字典,均没有具体的解释。
从《劳动合同法》整个法律条文看,关于工资的名称也不统一,有的条款称劳动报酬,有的条款称工资。
笔者认为如果不是广义,而是狭义理解劳动报酬的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所指的“劳动报酬”应当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具体数额或者劳动报酬的计算公式(方式),而其他工资项目如加班加点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均不列入“劳动报酬”。
如果实际中出现了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相同的情况,笔者认为这应当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计算公式(方式),这其中的“加班工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附:
人保部有关负责任人解答中秋国庆长假加班工资算法(摘要)
中秋连休三天,国庆再休七天,有人戏称此为“史上最复杂休假”。长假加班,工资怎么算?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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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加班费时限一年
加班费何时发放?据介绍,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必须在下月发工资时兑现,至于休息日的加班,单位可以选择安排补休,但如果在半年内不补休的,则必须以现金形式支付加班费。
没有得到加班费的劳动者,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特别提醒,一些劳动者拿不到或拿不全加班费,却不敢举报投诉,选择离职后再讨要。但是,此项劳动仲裁是有时限的,一般不超过一年。
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者起诉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的案件大幅上升。为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管理,引导劳动者正确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