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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补缴社保的时效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在劳动者发生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及死亡等情形,暂时或永久失去生活来源时依法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保证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按照法律规定,劳资双方均应缴纳社会保险。实践中,用人单位补缴、少缴、漏缴社会保险的情形比比皆是,补缴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的案件数量占相当大的比例。那么,对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是否会对补缴期限适用时效制度呢?对于社会保险的补缴期限的审查,在实践中亦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适用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只要劳动者在一般时效期限内提起劳动仲裁,对用人单位未缴纳而劳动者要求补缴期间的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均应予以支持,不受一年仲裁申请时效的限制。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属连续实施的侵权行为,应以侵权行为终了之时确定双方劳动争议发生后的仲裁申请时限起算点。
工伤认定时效
劳动者受到工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需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才能够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认定有一定的时限限制。《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申请主体,对申请时限也作了不同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30日,即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当然,特殊情况下申请时限延长的除外;
第二种情形是1年,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起。
那么,如果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话,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呢?对此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没能认定工伤,但是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要求工伤待遇。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因此就不能够认定是工伤,劳动者无法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也不能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的方式要求工伤待遇和赔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劳动者此时不能够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可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通过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来获得赔偿。
对于上述三种观点,笔者赞同第二种。笔者认为,既然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工伤认定的时限作了详细的规定,那么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工伤,是对自身权利放弃,就失去了享受工伤待遇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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