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三种情况要分清,专家同时提醒:并非所有延时工作都算加班
职工加班,应该拿到加班工资,这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但什么情况下算加班?加班工资的标准是什么?补休能不能代替加班工资?近期本报不断接到读者的相关咨询。如市民张先生来电:前天是中秋节,又是星期天,单位要他加班,这种情况下的加班工资该怎么算?
三种加班计酬不同
张先生说,他在某广告公司工作,由于客户要求周一交方案,因此老板要求他在星期天也要加班。而这一天正好是中秋节,万家团圆,他却不得不“干活”,所以张先生认为,他理应按最高标准拿加班费。
对此,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专家说,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就张先生的个案看,加班费最高的是法定休假日的情况,中秋节是我国传统节日,但它不算我国的法定休假日(目前我国法定休假日共10天: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因此不能以此计算。不过这天刚好是星期天,因此张先生的加班工资应该按休息日加班的情况计算
补休能否代替加班工资?
专家特别提醒,并不是所有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都算加班。比如,劳动者由于自身的原因,自行延长工作时间,这种情况就不能算加班。只有是单位“安排”的,才算是加班,才能领到加班工资。
另外,在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都不能以安排补休来代替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只有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时,事后可以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标准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