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外,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不得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32.新股采取网上定价发行的,投资者申购后第一天,按照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申报认购。
33.可转换公司债券可按面值发行,也可溢价发行,每张面值100元,最小交易单位为面值1000元。
34.发行公司无权选择股票发行的发行方式,由承销商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35.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新股发行申请。
36.存在为股东及股东的附属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将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37.不具备外资股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承销,属于股票承销中的禁止行为。
38.采用上网竞价方式发行股票,如果发行底价以上的有效认购数量低于发行数量,则发行价格等于发行底价。
39.股票发行费不可在股票发行溢价中扣除。
40.债券票面利率高的,实际收益率也高。
41.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值可以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42.企业发行债券可以自行推销。
43.以价格为标的的美国式招标是指以募满发行额为止的中标商最低收益率作为全体中标商的最终收益率,所以中标商的认购成本是一样的。
44.在发行记帐式国债中,承销商可以选择场内挂牌分销或者场外分销两种方法。
45.国债承销风险与国债本身发行条件、国债市场因素以及宏观经济因素有关。
46.不管是美国式招标还是荷兰式招标,承销商以竞价方式确定各自包销的国债数额后,应该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发行价格向外分销。
47.承销商如果将所有包销的国债全部予以分销,就不会有国债承销的风险。
48.获准配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公告配股说明书。
49.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三年,最长为五年,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人具体情况商定。
50如果上市公司对增发未作盈利预测的,证监会将不予核准其新股发行。
51.境内证券公司要取得外资股承销业务资格,其净资产应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52.境内证券专营机构担任外资股发行的主承销商时,其净资产应不少于12000万元人民币。
53.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外资股发行的主承销商时,其净资产应具有相当于人民币12000万元以上。
54.境内上市外资股又称H股。
55.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应达25%以上。
56.证券经营机构取得的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1年有效。
57.在境外发行股票并寻求在香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的股票总市值应不少于1亿港元,而由公众持有的股票市值应不少于5000万港元。
58.全额包销也称为助销。
59.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公司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60.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时,应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公司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61.招股说明书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此期限不得延长。
62.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的,应重新修订招股说明书。
63.发行人业务存在境外经营的,应专门披露有关境外经营的风险。
64.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权的股东名单及其简要情况。
65.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名称冠有“高科技”或“科技”字样的,应说明冠以此名的依据。
66.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包括向关联方累计年度购买量占其同类业务采购量5%以上的交易,或对关联方年度销售收入占其同类业务销售收入5%以上的交易。
67.在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发行人应转载在招股说明书已披露过的主要财务指标。
68.上市公司只有在接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新股的通知后,方可公告配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
69.获准配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配股说明书。
70.不允许金融类公司以外的上市公司将发行新股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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