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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32、发行人应披露 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近3年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主要竞争对手的简要情况等。
33、发行人应披露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内容。
34、不论《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35、在境内、外市场发行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36上市公司要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37、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9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38、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如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则可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39、配股价格的确定是在一定的价格区间内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协商确定。价格区间通常以股权登记日前20个或30个交易日该股二级市场价格的平均值为上限,下限为上限的一定折扣。
40、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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