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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对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时间,或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42、发行可转债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43、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应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这一点对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同样适用。
44、转换价值是可转债实际转换时按转换成普通股的市场价格计算的理论价值。
45、未转换得可转债数量少于3000万元的,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46、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1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
47、短期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
48、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可采取一次性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49、储蓄国债不可流通转让,但可办理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
50、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经认购人同意,可免于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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