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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一般采取配售方式。
52、内地企业在中国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新申请人预期上市时的市值须至少为1亿港元。
53、如果发行人计划招募的股份数额较大,既在中国香港和美国进行公开发售,同时又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全球配售,则在发行准备阶段只需要准备国际配售信息备忘录。
54、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是指境内上市公司有控制权的所属企业到境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
55、主承销商和全球协调人在拟订发行与上市方案时,通常应明确拟采取的发行方式、上市地的选择、国际配售与公开募股的比例、拟进行国际分销与配售的地区、不同地区国际分销或配售的基本份额等内容。
56、目标公司与“白衣骑士”假戏真做时,这种收购一般称为“防御性收购”。
57、超级多数条款是指如果更改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时,须经超级多数股东的同意 。超级多数一般应达到股东的70%以上。
58、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
59、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5%即之后变动5%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60、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后,从上市公司分得的净利润、股权再转让获得的收入、上市公司终止清算后分得的资金,可以自由购汇并汇往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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