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1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 )
3.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6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
4.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
5.第9号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
6.若第1 号准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
7.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保持文字简洁。( )
8.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1 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 ( )
9.在申请文件受理前,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后,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
10.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
11.招股说明书分别以中外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
12.招股说明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
13.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 )
14.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后1 0日内,将正式印刷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三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发行人注册地的派出机构。 ( )
15.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封面应标有“×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字样,并载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 )
16.发行人应当针对实际情况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给予特别关注。( )
17.招股说明书应披露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
18.发行人对披露的风险因素应作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 )
19.发行涉及国有股的,应在国家股股东之后标注“SS”,在国有法人股股东之后标注“1 1 S”,并披露前述标识的依据及标识的含义。( )
20.发行人应采用方框图或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3%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 )
21.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
22.若曾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300人的情况,发行人应详细披露有关股份的形成原因及演变情况。 ( )
23.发行人应披露持有3%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
24.发行人应披露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近3年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主要竞争对手的简要情况等。 ( )
25.如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供应商的,应披露其名称及采购比例。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供应商,应分别计算采购额。( )
26.发行人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发行人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主要供应商或客户中所占的权益,若无,无须说明。( )
27.发行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产,或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的,应简要披露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 )
28.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
29.发行人应披露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内容。()
30.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对核心技术人员,还应披露其主要成果及获得的奖项。( )
31.发行人应披露近3年内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况,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情况。( )
32.发行人运行不足3年的,应披露设立前利润表编制的会计主体及确定方法;存在剥离调整的,还应披露剥离调整的原则、方法和具体剥离情况。( )
33.发行人最近1 年及1 期内收购兼并其他企业资产(或股权),且被收购企业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超过收购前发行人相应项目30%(含)的,应披露被收购企业收购前一年利润表。 ( )
34.发行人应披露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扼要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股东权益的情况,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少数股东权益的情况。( )
35.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应执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36.发行人应披露发行当年和未来两年的发展计划,包括提高竞争能力、市场和业务开拓、筹资等方面的计划。( )
37.发行人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应披露股利分配的上限为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与上市地会计准则确定的未分配利润数字中较高者。()
38.总资产规模为1亿元以上的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决定应披露的交易金额,但应在申报时说明。( )
39.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
40.担保采用保证方式的,发行人应披露担保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相关情况。( )
41.第1 号准则要求有关人员的签名下方应以印刷体形式注明其姓名。( )
42.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在股票上市前向公众公告发行与上市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文件。( )
43.不论《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
44“.发行公告是承销商对公众投资人作出的事实通知。 ( )
45.信息披露及时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把能够提供给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的情况全部公开。( )
46.若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第1号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
47.在境内外市场发行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
48.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 )
49.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大股东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
50.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只需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 )
判断题
1.A 2.A 3.B 4.B 5.B 6.A 7.A 8.B 9.B 10.A
11.A 12.A 13.A 14.B 15.A 16.A 17.A 18.A 19.B 20.B
21.A 22.B 23.B 24.A 25.B 26.B 27.A 28.A 29.B 30.A
31.A 32.A 33.B 34.A 35.A 36.A 37.B 38.B 39.A 40.B
41.A 42.B 43.A 44.A 45.B 46.A 47.A 48.A 49.B 5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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