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最近半个会计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42. 标的证券除权的,权证行权价格的调整公式为: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
43.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之一是:最近1年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的情形。
44. 上海证券交易所一级交易商在固定收益平台交易期间,应当对选定做市的特定固定收益证券进行连续双边报价,每交易日双边报价中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0分钟。
45. 所有的经纪类证券公司都可以代理投资者的ETF买卖交易。
46.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
47.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关键岗位人员离任前,应当由稽核部门进行审计。
48. 采用证券给付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代为办理权证行权的证券经纪商应在权证期满前的5个交易日提醒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权证即将期满,或按事先约定代为行权。
49. 证券公司申请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50. 证券公司对所属营业部经纪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包括:应建立对录入证券交易系统的客户资料等内容的复核和保密机制。
51.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
52.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主要环节的操作规范,客户通过人工电话或传真委托进行的交易,不论成交与否,其委托记录应按规定期限保存于营业网点。
53.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证券,可以用于回购。
54.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0%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当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15%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55.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应当清晰地说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组合设计等内容。
56. 证券公司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证券法》第208条的规定处罚,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7. 证券交易所作为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本身不持有证券,不进行证券的买卖,但要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
58.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公开报价可分为单边报价和双边报价两种。
59.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可以申请成为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60.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分为A股普通席位、B股席位和特别席位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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