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合型选择题
51.B[解析]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交易所规定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从事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故选项Ⅲ错误。
52.D[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29条的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53.C[解析]根据《公司法》第45条的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54.A[解析]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5.A[解析]根据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流动性要求,证券公司及其代理推广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份额的转让事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故选项Ⅱ不属于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抢先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利益的,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故选项Ⅲ不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选项Ⅰ、Ⅳ的做法均为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禁止的行为。
56.A[解析]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问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7.A[解析]根据《证券法》第213条的规定.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h 30万元以下的罚款。
58.A[解析]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停止职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59.C[解析]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参与承销证券:①承销未经核准的证券;②在承销过程中,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③在承销过程中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0.A[解析]中国证监会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号业性中介机构.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情况进行稽核。证券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专业性中介机构的稽核,应视同为中罔证监会的检查并予以配合。
61.A[解析]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②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③公司最近2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④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⑤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⑥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⑦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⑧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⑨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⑩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62.D[解析]以上选项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证券公司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除以上选项所列标准外,证券公司选择的客户的具体标准还有:客户的投资风格及业绩(投资风格稳健,无重大失误和损失,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关联关系(非证券公司股东或关联人)。
63.D[解析]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①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②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③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⑤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⑥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⑦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64.B[解析]根据《证券发行七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②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③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④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⑤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⑥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⑦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65.D[解析]根据《证券法》第77条的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①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④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6.A[解析]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客户主要承担如下义务:①按合同约定承担投资风险;②保证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③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④不得转让有关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所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⑤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选项Ⅳ是客户应该享有的权利。
67.A[解析]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对证券经纪业务实施集中统一管理,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止出现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68.A[解析]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①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②最近24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③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69.A[解析]选项Ⅱ,根据《公司法》第139条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选项Ⅲ,根据第140条的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70.D[解析]证券公司备案发起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备案报告;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③资产托管协议;④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⑤已有集合计划运作及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说明;⑥关于后续投资运作合法合规的承诺;⑦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71.B[解析]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业务集中度包括:向全体客户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接受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单一客户提交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客户担保物市值的比例等。
72.C[解析]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条的规定,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同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人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73.C[解析]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其提示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因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等可能导致的投资损失风险。故选项Ⅰ错误。
74.B[解析]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决策的自主性特征,主要表现有:①交易行为的自主性。证券公司自主决定是否买人或卖出某种证券;②选择交易方式的A主性。证券公司在买卖证券时,是通过交易所买卖还是通过其他场所买卖,由证券公司在法规范围内依一定的时问、条件自主决定;⑧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证券公司在进行自营买卖时,可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买卖品种、价格。
75.A[解析]根据《证券法》第194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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