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D[解析]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包括:①业务对象的广泛性;②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⑧客户指令的权威性;④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77.D[解析]客户要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由客户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申请。客户申请时应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交证券公司规定的相关材料。一般包括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已在营业部开立的普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融资融券担保品证明、客户具有支配权的资产证明、住址证明等客户征信所需的相关材料。机构客户还需提交公司章程、法人代表授权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78.A[解析]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30条的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承销商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至少3年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
79.A[解析]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买断式回购的首期交易净价、到期交易净价和回购债券数量由交易双方确定,但到期交易净价加债券在同购期间的新增应计利息应大于首期交易净价。
80.B[解析]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81.D[解析]根据《证券法》第188条的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没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82.D[解析]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的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83.D[解析]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规范的原则。
84.A[解析]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32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证券和资金余额.以及证券公司业务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
85.A[解析]根据《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第7条的规定,自营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由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部门专职负责,非自营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自营业务。根据第8条的规定,自营业务中涉及自营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应当经过集体决策并采取书面形式。南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86.D[解析]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的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①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②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③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④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⑤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⑥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87.A[解析]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57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指定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指定商业银行应当与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签订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合同.约定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并按照证券交易净额结算、货银对付的要求,为证券公司开立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应当通过指定商业银行办理。指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及变动情况。指定商业银行的名单。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告。
88.B[解析]根据《证券法》第10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89.B[解析]根据《证券法》第67条的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②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③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④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⑤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⑥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⑦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产E变动;⑧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11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3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90.C[解析]根据《公司法》第2条的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91.A[解析]根据《刑法》第161条的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礼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92.B[解析]选项Ⅳ.《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需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客户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其余三项均为《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内容。
93.D[解析]选项Ⅰ、Ⅲ,根据《证券法》第35条的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选项Ⅱ,根据《证券法》第36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选项Ⅳ.根据《证券法》第33条的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94.B[解析]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融资号用资金账户在按照规定可以存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商业银行开立。
95.B[解析]选项Ⅳ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的内容.但不属于集合计划介绍的内容。集合计划介绍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集合计划的名称、类型;②集合计划的推广期限;③集合训划的目标规模;④集合计划的管理期限;⑤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及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⑥封闭期、开放期。
96.B[解析]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97.D[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25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根据《公司法》第126条的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98.D[解析]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①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②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③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最近1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④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⑤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⑥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彤。
99.B[解析]融资融券的保证金应为现金或上市证券,上市证券的品种和折算率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规定。
100.B[解析]根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5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合格投资者提供服务,没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②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③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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