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合型选择题
二、组合型选择题
51.D[解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①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②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美元;③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④债券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52.B[解析]根据《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询问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也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进行查询核实,防止上当受骗。发现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
53.A[解析]根据《证券法》第192条的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人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54.D[解析]客户征信调查内容一般应包括:①客户基本资料;②投资经验;③诚信记录;④还款能力;⑤融资融券需求。
55.C[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48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挪用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⑦擅A披露公司秘密;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56.A[解析]根据《证券市场禁人规定》第3条的规定,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①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④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⑤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57.B[解析]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第1款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故选项1错误。根据第216第3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故选项Ⅲ错误。
58.A[解析]证券自营业务有以下4层含义:①只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的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A营业务。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②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价差获利的一种经营行为;③在从事自营业务时.证券公司必须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可用于自营的资金;④自营买卖必须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中进行,并且只能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
59.A[解析]根据《刑法》第160条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0.C[解析]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发行人和承销商及相关人员不得泄露询价和定价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纵发行定价;不得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不得干扰网下投资者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不得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得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网下配售;不得与网下投资者互相串通,协商报价和配售;不得收取网下投资者回扣或其他相关利益。
61.B[解析]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未经批准的业务。2个以上的证券公司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相同的证券业务,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第27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62.C[解析]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48条的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①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交割仓库进行现场检查;②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③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④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⑤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期货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⑥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⑦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63.A[解析]根据《证券法》第136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64.D[解析]根据《证券法》第1条的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65.D[解析]根据《证券法》第203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k60万元以下的罚款。
66.C[解析]根据《刑法》第181条的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7.B[解析]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2条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68.A[解析]根据《证券法》第3条的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69.A[解析]试点初期,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包括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挂牌上市的A股股票、基金以及债券等。
70.B[解析]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1.D[解析]以上选项的内容均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84条对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72.D[解析]根据《证券法》第5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③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73.A[解析]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②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③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④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⑤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⑥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⑦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74.A[解析]根据《证券法》第75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①本法第67条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③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④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⑦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75.B[解析]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有:①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②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③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④通过专门账户投资运作;⑤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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