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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合型选择题
51.B[解析]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NN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①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②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③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④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52.A[解析]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①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②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53.B[解析]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54.A[解析]根据《公司法》第53条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⑥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5.D[解析]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没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6.D[解析]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财务顾问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①接受并购重组当事人的委托,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全面评估相关活动所涉及的风险;②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向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帮助委托人分析并购重组相关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提出对策和建议。设计并购重组方案,并指导委托人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作申报文件;③对委托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使其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④在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及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⑤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申报材料,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组织和协调委托人及其他专业机构进行答复;⑥根据中围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委托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⑦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57.A[解析]根据《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2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2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58.B[解析]根据《证券法》第220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59.D[解析]根据《公司法》第8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0.A[解析]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注明证券公司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等内容。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证券公司名称一资产托管机构名称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61.B[解析]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证券业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由证券业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62.A[解析]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征证券业务,故选项I正确。根据第1 7条的规定,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故选项Ⅱ错误。根据第19条的规定,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职业注册登记管理,故选项Ⅲ正确。根据第14条的规定,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故选项Ⅳ错误。
63.A[解析]融资融券业务集中度严格控制在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范围内,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只股票总市值的20%。故选项Ⅳ错误。
64.A[解析]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60条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或者委托资金:①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或者客户提款;②客户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税款;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5.B[解析]证券公司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置备于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营业场所。
66.D[解析]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2条的规定,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
67.D[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质押式国债回购分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回购品种。深圳证券交易所现有质押式国债回购品种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回购品种。63天、273天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目前没有推出的回购品种。
68.A[解析]证券公司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上报相关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①申请书;②计划说明书;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拟定文本;④资产托管协议;⑤推广方案及推广协议;⑥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⑦管理人员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客户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按照要求填写《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人员情况登记表》;⑧管理人最近一期的净资本计算表和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⑨法律意见书。
69.A[解析]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①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②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④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⑤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70.A[解析]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①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④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⑤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71.A[解析]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①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②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③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④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⑤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72·D[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3.D[解析]根据《证券法》第30条的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①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②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⑧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④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⑤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⑥违约责任;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74.D[解析]若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
75.D[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30条的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76.C[解析]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77.B[解析]根据《证券法》第90条的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78.A[解析]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79.D[解析]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①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③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④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⑤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80.A[解析]根据《刑法》第192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1.D[解析]根据《证券法》第5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选项B、C是上市公司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82.D[解析]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奖励信息包括受奖励单位或个人、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和文号等。
83.D[解析]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48条的规定,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中涉及的客户选择、合同签订、授信额度的确定、担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补交担保物的通知,以及处分担保物等事项,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84.C[解析]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客户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所产生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85.A[解析]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因种种原因而导致其自身利益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按风险起因不同,经纪业务的风险主要包括合规风险、管理风险和技术风险等。
86.D[解析]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业务决策机构由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
87.A[解析]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处罚处分信息包括受处罚处分机构或个人名称、受处罚处分机构责任人、处罚处分时间、效力期限、处罚处分原因、做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机构、处罚处分类别、文号等。
88.D[解析]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①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或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或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②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③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代理买卖法律规定不得买卖的证券;④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⑤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⑥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⑦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散布、泄漏或者利用内幕消息;⑧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作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⑨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⑩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交易记录;⑥泄露客户资料。
89.A[解析]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90.C[解析]根据《证券法》第58条的规定,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①上市报告书;②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③公司章程;④公司营业执照;⑤公司债券募集办法;⑥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91.B[解析]根据《证券法》第5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④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92.D[解析]略。
93.D[解析]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54条的规定,在题干所述四种情形下,投资者应当按照融券数量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
94.A[解析]根据《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嗣、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95.C[解析]根据《证券法》第74条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96.C[解析]根据《证券法》第156条的规定,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②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③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巾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97.A[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条的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98.A[解析]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9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具体规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99.D[解析]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9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明确规定客户选择与授信的程序和权限:①制定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选择标准和开户审查制度,明确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开户申请材料的审查要点与程序;②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制度,根据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凶素,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类别和层次,确定每一类别和层次客户获得授信的额度、利率或费率;③明确客户征信的内容、程序和方式。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评估客户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违约的可能性;④记录和分析客户持仓品种及其交易情况,根据客户的操作情况与资信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其授信等级。
100.A[解析]根据《公司法》第53条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⑥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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