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ACD
[解析]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71条规定,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1)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3)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ACD
[解析]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AD
[解析]《保荐办法》对企业发行上市提出了“双保”要求,即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由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需由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5.ABD
[解析]我国《公司法》第8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包括:(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6.BC
[解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1)《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2)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未一致;(3)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7.ABC
[解析]记账式国债的承销方式主要包括招标发行、远程投标、债权托管和分销,其中分销又可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
8.ABCD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12)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 以上的股东的提案;(1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9.ACD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0.ACD
[解析] 对存在同业竞争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1)针对存在的同业竞争,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发行上市公司;(2)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3)拟发行上市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4)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承诺。
11.ABCD
[解析]认股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4)募集资金的用途;(5)认股人的权利、义务;(6)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认股人在认股书上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12.ABCD
[解析]公司有以下原因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13.ABC
[解析]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逐项说明本次证券上市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2)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3)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4)相关承诺事项;(5)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14.ABCD
[解析]股份一般有以下4个特点:(1)股份的金额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即股份是一定价值的反映,并可以用货币加以度量;(2)股份的平等性,即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3)股份的不可分性,即股份是公司资本最基本的构成单位,每个股份不可再分;(4)股份的可转让性,即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15.ABCD
[解析]关联方主要包括:(1)控股股东;(2)其他股东;(3)控股股东及其股东控制或参股的企业;(4)对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5)发行人参与的合营企业;(6)发行人参与的联营企业;(7)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与上述关系密切的人士控制的其他企业;(8)其他对发行人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16.AB
[解析]公司发行认股权证筹资,其所涉及的认股权证是独立流通的和不可赎回的,因而对公司的影响也与发行可转换证券不同。其特点有:(1)认股权证筹资的优点。发行认股权证具有降低筹资成本、改善公司未来资本结构的好处,这与可转换证券筹资相似。不同之处在于认股权证的执行增加的是公司的权益资本,而不改变其负债。(2)认股权证筹资的缺点。认股权证筹资也有不利之处:稀释股权;当股价大幅度上升时,导致认股权证成本过高等。可转换证券有利于未来资本结构的调整,由债券或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可降低财务杠杆,为今后进一步筹资创造条件。
17.ABCD
[解析]发行人最近1期末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与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应分析其投资目的、对发行人资金安排的影响、投资期限、发行人对投资的监管方案、投资的可回收性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充足。
18.ACD
[解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规定如下:(1)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2)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3)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发行人生产经营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4)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5)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6)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19.ABD
[解析]发行人申请首次在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下列条件:(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3)最近1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20.ABCD
[解析]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创业板新股发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1)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2)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3)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4)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5)相关招股意向书或者募集说明书;(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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